為切實加強政府性投資工程項目造價咨詢監督管理,促進項目管理規范高質、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0號修改)、《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0號修改)、《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標準》(DBJ51/T090-2018)、《眉山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性投資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企業(包含全過程管理的造價咨詢、財政評審的造價咨詢、審計階段的造價咨詢等)。
二、職責分工
(一)區住建局負責全區造價咨詢機構和在本行政區域從事造價咨詢活動的造價咨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區住建、水利、交通、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各自負責行業內政府性投資項目造價咨詢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三、考核管理
(一)實行登記告知制
在我區開展政府性投資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包含財政評審、審計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后或者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由項目負責人到區住建局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注冊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和主要技術人員等信息。
(二)實行造價咨詢成果備案
1.招標控制價在財政評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造價咨詢機構項目合同內人員到區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成果備案。
2.竣工結算審計造價咨詢機構在審計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造價咨詢機構項目合同內人員到區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成果備案。
(三)實行動態考核制
1.建設單位應在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以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并負責對造價機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等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考核結果報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區住建局。
2.建設單位應加強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應約定對造價咨詢服務質量與經濟責任掛鉤的內容(如計量偏差累計超過5%的懲罰性條款)。
(1)財政評審階段:應嚴格按照相關計價規范和相應計價定額進行編制,原則上不能有偏差,因造價咨詢機構原因造成漏項或計量偏差的,按合同約定的懲罰性條款執行,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2)審計階段:造價咨詢機構與巡視巡察、財政、國家審計等部門出具的核查結果誤差率較大的,按合同中約定的懲罰性條款執行,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3.財政評審、審計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計價規范和相應計價定額進行評審。若發現在評審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相關計價規范和相應計價定額進行評審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四)監督檢查
區住建局采用隨機抽查、跟蹤檢查等方式對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營業執照或超營業執照允許范圍開展業務的;
2.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業務、將所承接的業務轉讓給他人的;
3.未按造價咨詢合同約定配備人員的;
4.應當備案、審查的文件,不依法履行備案、審查手續的;
5.提供的服務成果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有嚴重失誤的;
6.拒絕接受或者阻撓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
7.檢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職、徇私舞弊、甚至與中介機構串通一氣、搞利益輸送等問題,及時反饋相應行政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結果運用
區住建局負責,對造價咨詢機構嚴格按照《眉山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相關條款進行采集、錄入、評價;情形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制度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
六、文件解釋
本制度由區住建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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