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煙花爆竹非法行為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通告。
一、煙花爆竹屬于爆炸危險物品,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二、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禁止燃放未經檢驗合格或安監部門許可銷售的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口徑超過7.6厘米(3寸)的組合煙花和所有單體禮花彈,禁止燃放花臺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禁止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醫院、學校、軍事設施、風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車站、影劇院、廣場、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油庫、加油(氣)站等消防重點單位,架空電力和通信線路,居民住宅區的巷道、樓道、陽臺、室內燃放煙花爆竹。
三、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處置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涉案煙花爆竹中經鑒定含有1千克以上黑火藥或3千克以上煙火藥即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為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提供場所者,將按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出租,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參與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人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六、對違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凡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一經查實將給予1000元的獎勵;凡舉報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一經查實將給予300元的獎勵。舉報方法:撥打110或37623090(縣公安局治安大隊)、37622035(縣安監局),也可向轄區派出所和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特此通告
彭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彭山縣公安局
2014年1月6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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