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砂石資源的綜合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6號),《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資發〔2023〕20號),《四川省進一步規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見》(川水發〔2022〕21號),《眉山市水利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交通運輸局、眉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眉水發〔2024〕9號),《眉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水利局、眉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砂石資源開采利用管理的通知》(眉市規自資發〔2024〕36號)等規定,結合彭山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砂石資源綜合管理是指對彭山區范圍內砂石資源保護、開采和經營進行統一管理的一項制度。
本實施辦法所稱砂石資源開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地表及行洪河道、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等保護范圍外挖砂、抽砂、采石等活動。
本實施辦法所稱非法開采砂石,是指未經政府相關部門許可或超過許可時限,或在許可時限內但越界開采、超量開采砂石資源及其它非法行為。
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用地紅線范圍是指彭山區范圍內房地產項目、工礦企業項目、河堤整治修復工程項目、河道疏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從事水產養殖和第三產業等項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資性工程和公益事業項目的批準用地紅線范圍。
本實施辦法所稱砂石生產企業是指所有以砂石為原材料進行加工生產的企業。
第二條 凡在彭山區范圍內進行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砂石資源屬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
第二章 管理機制及相關單位職責
第四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別負責全區陸域和河道砂石資源的綜合監督管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本行業項目內砂石監管責任主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內砂石監管責任主體;建立部門配合協調機制,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和區水利局的統籌協調下,開展聯合執法及專項整治行動,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嚴厲打擊砂石開采、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一)牽頭做好砂石資源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及時核查非法采砂行為舉報線索;協助區級相關部門依法征收相關稅費;對砂石資源管理的獎懲提出意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砂石企業的規劃布局方案,審查各單位或個人提出的建廠申請。
(二)負責陸域砂石資源的管理和處置。按照砂石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提出砂石處置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依法依規處置。
(三)依法辦理陸域砂石采礦許可證,查處非法開采砂石、私挖盜采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區水利局
(一)負責河道砂石資源的管理和處置。按照砂石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提出砂石處置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依法依規處置。
(二)依法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取水許可證、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對辦理了取水許可證的砂石企業按期復核取用水行為。
(三)依法查處河道砂石非法開采、私挖盜采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區屬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區屬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對其出資公司砂石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彭山區公安分局負責砂石資源開采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砂石資源開采秩序;依法對非法開采、私挖盜采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依法查處超載運輸砂石車輛;依法查處暴力抗法及涉及砂石資源開采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其他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九條 彭山生態環境局按照國家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對砂石企業環評及入河排污口設置許可進行審批,依法對砂石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新建砂石企業項目立項審批,對砂石市場價格進行監測,每季度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提供砂石市場監測平均價格。
第十一條 區應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督導行業主管部門對砂石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檢查、督促、指導砂石企業做好應急物資儲備。
第十二條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砂石運輸管理,依法查處超限砂石運輸車輛,發現未持有砂石轉運專用票據的砂石運輸車輛,及時通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涉及砂石企業市場主體營業執照的登記,并根據區發展和改革局的價格監控意見進行價格監管。
第十四條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車輛運輸途中拋灑滴漏和未采取密閉運輸措施等環境污染行為,發現未持有砂石運輸專用票據的砂石運輸車輛,及時通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區稅務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砂石企業的稅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加大對企業稅務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力度。
第十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砂石資源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將砂石資源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負責與村(社區)、組一起做好砂石出讓地塊的青苗、地面附著物補償工作和糾紛調解工作;整合轄區派出所等相關力量及時發現、阻止私挖盜采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進行查處,維護砂石資源正常管理和開采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第三章 規范建廠
第十七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砂石企業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因合法取得砂石資源或因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新建砂石加工廠的,由取得砂石資源的合法主體或項目方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報經區政府批準后,按以下流程完善相關手續。
(一)規劃選址:按照全區砂石生產企業規劃布局方案,原則上在工業園區選址建廠。
(二)項目立項:新建砂石生產企業應向區發展和改革局申報資料,進行項目立項審批。
(三)企業備案:新建砂石生產企業應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按工業企業管理。
(四)企業用地:新建砂石生產企業應依法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理用地手續。
(五)安全生產:根據區應急管理局和區衛生健康局相關規定,做好安全生產“三同時”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等相關手續。
(六)消防:新建砂石生產企業應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消防手續。
(七)環保:新建砂石生產企業應取得環評批復等相關手續。
(八)水利:新建砂石生產企業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及水土保持方案批復。
第十八條 新建和已投產的砂石生產企業必須遵循合法經營限時拆除的原則,因客觀原因確需延期的應在生產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申請延展生產期限。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設砂石加工點、篩選點。禁止在河道建廠生產、分篩銷售砂石,已建廠的限期拆除。
砂石生產企業生產期屆滿后應自行拆除生產設備及廠房并恢復原地貌;未自行拆除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聯合相關單位和部門依法進行拆除,相關拆除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四章 處置與保障
第十九條 區政府向市場推出砂石資源時,其采礦權出讓一律采用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拍賣。單宗陸域采礦期限不得超過2年,單宗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采礦權有效期以采礦許可證、采砂許可證時間節點為準,逾期自動作廢。
設立采礦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綠色礦山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砂石資源采礦權取得人或砂石生產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砂石出讓金、水土保持補償費及相關稅費。
第二十一條 全區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經批準項目自用后剩余的砂石,按照行業相關規定完善手續后,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委托區屬國有企業統一轉運、集中管理,經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按照區發展和改革局提供的當季度砂石市場平均價格擬定砂石處置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
(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出讓土地前須告知競買業主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砂石屬國家所有;競得土地后,開工建設之前,競得業主需持《成交確認書》和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
(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委托區屬國有企業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和經批準的項目設計方案或項目施工圖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勘察測繪機構核算該項目涉及的砂石儲量,并對項目業主提供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進行核實。項目涉及砂石自用的,項目業主應編制《砂石利用方案》報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
(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區屬國有企業提供的項目涉及砂石的方量和經批準的《砂石利用方案》核算項目是否有剩余砂石。若有剩余砂石,由區屬國有企業統一轉運,集中堆放到指定堆場,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運砂石出項目范圍,不得在項目范圍內設置砂石加工點、篩選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屬國有企業、項目方共同做好計量工作。
(四)涉及砂石的政府投資工程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啟動前,項目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設計方案和項目施工圖以及《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函告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項目涉及使用砂石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編制《砂石利用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應委托區屬國有企業根據項目設計方案和項目施工圖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勘察測繪機構核查該項目涉及砂石的具體方量。如有剩余砂石,由區屬國有企業統一轉運、集中管理,不得使用砂石抵扣工程款。
(五)區屬國有企業轉運剩余砂石前,應將運輸車輛牌照、運輸路線、運輸時間段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備案,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應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加強對項目場地轉運砂石的監管。嚴禁夜間(夏季晚8:00-次日早7:00,冬季晚7:00-次日早7:00)轉運砂石,因工程進度需要確需夜間轉運的,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同意后方可轉運。
(六)項目剩余砂石轉運完成后,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應會同區住建局、項目主管部門、區屬國有企業及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公司對該項目土石方開挖情況進行復核驗收,核查是否有超范圍、超深度開挖情況,并根據復核驗收情況、項目砂石轉運情況及計量結果擬定砂石處置方案。
第二十二條 區域內所有砂石轉運應嚴格執行砂石轉運“四聯單”制,砂石轉運“四聯單”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統一定制,未持有砂石轉運“四聯單”專用票據的砂石運輸車輛均視為非法運輸砂石(運輸砂石過境車輛除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交通警察大隊、區交通綜合執法中隊及各鎮、街道在執法和監管過程中,發現砂石運輸車輛未持有砂石轉運“四聯單”的,及時通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區水利局調查處理,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加強砂石轉運“四聯單”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砂石出讓工作經費和相應經費由區財政局列入預算解決。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對提供砂石違法行為線索,經調查屬實的,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嚴禁參與砂石企業經營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嚴禁在砂石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視情節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砂石資源開采有下列行為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負責,其他行業主管部門配合,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合法手續擅自開采的。
(二)在禁采區、禁采期開采砂石的。
(三)超期開采、越界開采(超面積、超深度)、超量開采砂石資源的。
(四)挖砂、采石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五)河道內從事采砂活動,危害河岸堤防和其他涉水工程安全、影響河勢穩定的。
(六)砂石資源采礦權人未按規定閉坑,進行土地復墾或者植被恢復的。
(七)收購、運輸違法采出砂石資源的。
(八)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2024年10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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