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并貫徹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承擔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實施。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統籌銜接其他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協助開展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保護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地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一)開展全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行政執法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十二)負責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監督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和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志的設立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推進全區林業數字化建設。
(十五)組織全區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區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區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七)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全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國家公園申報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區級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擬訂全區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森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生態旅游產業發展。
(二十一)指導全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二)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發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四)監督管理全區林業區級以上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區政府規定權限,核報、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區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推動全區自然資源、林業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制定并實施全區自然資源、林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貫徹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林業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和林業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六)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七)區城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中心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代管。
(二十八)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九)職能轉變。落實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圍繞高質量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高質量實施綠化全川眉山行動,高水平推進數字林業建設,加快實現林業生態、經濟、社會三大效益。統一推進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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