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類別 |
權力名稱 |
法律依據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審核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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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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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土地用途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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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七條 |
采礦權價款征收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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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使用費征收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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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2.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款、《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4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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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檢查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七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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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檢查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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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質環境管理的監督檢查 |
《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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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國有土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確認登記 |
《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七條 |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1999年7月15日國土資發〔1999〕205號)第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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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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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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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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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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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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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使用虛假文件騙取土地登記或者涂改、偽造土地登記憑證的處罰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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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延續或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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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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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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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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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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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采礦權人不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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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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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土地調查條例》第32條及《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的處罰 |
《土地調查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條、《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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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土地復墾條例》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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