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臨時用地申請》收悉,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項目用地實際情況,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公司租用彭山區江口街道永豐村2、7組土地9.0719公頃作為項目施工臨時用地。
二、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由你公司與涉及的土地權屬單位依法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補償費。
三、該項目臨時用地使用期內不得改變土地權屬性質,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期滿后由你公司自行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并報我局驗收。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
四、該批復有效期為兩年。
此 復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3月18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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