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全面領導的總體要求,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隊伍,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激勵企業領導人員勇于擔當作為,促進區屬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四川省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眉山市市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屬企業是指區政府授權區國資監管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區委或者區國資監管局黨委管理的區屬企業下列人員:
(一)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二)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人事相宜,堅持組織認可、出資人認可、市場認可、職工群眾認可,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堅持依規依紀依法,提升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推進區屬企業治理現代化。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四條 區屬企業黨委發揮領導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法定地位。黨委、董事會、經理層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
第五條 合理確定并從嚴掌握區屬企業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職數:
(一)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為5人至7人,設書記1人、副書記1人或者2人,設紀委書記1人;
(二)董事會成員一般為5人至7人(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外部董事),設董事長1人;不設董事會的,設執行董事1人;
(三)經理層成員一般為3人至7人,設總經理1人,根據工作需要,經理層可設立財務總監。
股權多元化企業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人數,由出資各方約定并以公司章程明確。
第六條 區屬企業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與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委書記、董事長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分設;總經理一般擔任黨組織副書記并進入董事會。黨委領導班子成員中應當明確一名黨委委員分管黨建工作,應當分管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基層黨組織建設。
第七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續聘)。
黨委領導班子成員任期綜合考核評價周期為3年。黨委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應當按期換屆。
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每個任期(聘期)為3年。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八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彭山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骨干力量,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的重要來源,肩負著經營管理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的重要責任,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對黨忠誠的政治品格,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國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堅定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大集團職業追求。
(二)具有強烈的干事創業精神和創新意識,敢闖敢試、敢為人先,勇于變革、開拓進取,持續推進企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不斷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具有較強的治企能力,堅決落實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善于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掌握宏觀經濟形勢和國家政策法規,有國際視野、戰略思維、法治理念,有專業思維、專業素養、專業方法,懂經營、會管理、善決策,注重團結協作,善于組織協調,能夠調動各方面積極性。
(四)具有正確的業績觀,堅決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勇擔當,善作為,勤奮敬業,真抓實干,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轉型發展、開放發展,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工作業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個人品行,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個堅持”、區委區政府“十二條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謹慎用權,公私分明,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嚴守底線,廉潔從業。
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還必須具有較強的管黨治黨能力和較高的思想理論水平,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善于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抓好黨建工作。黨委書記還應當善于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善于抓班子帶隊伍、聚人才強黨建。
第九條 擔任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任職資格:
(一)具有累計5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或相關的經濟、法律、黨群等工作經歷。
(二)提任正職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在同層級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滿2年的一般應當在同層級副職崗位和下一層級正職崗位工作累計5年以上;提任副職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在下一層級正職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滿3年的一般應當在下一層級正職崗位和副職崗位工作累計5年以上。
(三)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要求。擔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黨章和有關規定的要求。擔任財務總監的,一般還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或者中級會計師、中級審計師等經濟管理類中級及以上職稱。
第十條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領導人員,應當德才素質突出、市場和職工認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重大專項、重大改革等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
(二)在市場開拓前沿、經營困難企業工作業績突出;
(三)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業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領導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大專項、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場開拓前沿、經營困難企業急需的;
(三)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領導人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資格要求。提拔任職不滿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一條 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結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任職條件,明確特殊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四章 選拔任用
第十二條 選拔任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必須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突出政治標準、專業能力和履歷業績,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加大企業經理層市場化選聘力度,積極穩妥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有序推進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工作,上級黨組織應當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發揮作用。
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大力發現培養選拔適應新時代要求的優秀年輕領導人員,用好各年齡段領導人員。
第十三條 選拔任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主要采取內部推選、外部交流、公開遴選等方式,對經理層成員積極推進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方式。
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確定考察對象;
(三)考察或背景調查;
(四)集體討論決定;
(五)依法依規任職。
第十五條 選拔任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在充分醞釀基礎上提出工作方案,具體程序包括:
(一)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二)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三)初步建議向有關領導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區委管理的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由區委組織部提出工作方案報區委審定后實施;區國資監管局黨委管理的,由區國資監管局黨委提出工作方案報區政府或區委組織部審定后實施;區屬一級公司黨委管理的,由公司黨委提出工作方案報區國資監管局黨委審定后實施。
區屬企業紀委書記的提名和考察,由區委組織部會同區紀委監委、區國資監管局黨委按干部管理權限實施。
第十六條 選拔任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方式,綜合考慮考核評價、一貫表現、人崗相適等情況,確定考察對象。
采取內部推選方式的,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根據談話情況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進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1年內有效。
參加談話調研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包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內設部門負責人、下屬企業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包括:企業全體職工、下屬企業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采取外部交流、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方式產生人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領導人員進一步使用的,可不進行民主推薦,但應當采取適當形式聽取意見,進行綜合考察。
對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選拔任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堅持實踐標準,注重精準識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現,全面考察人選素質、能力、業績和廉潔從業等情況,防止“帶病提拔”。考察應當把握以下方面:
(一)綜合運用談話調研、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工作資料、同人選面談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人選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實地考察、延伸考察、專項調查。對交流任職不滿兩年的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任職單位采取談話調研、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延伸考察。
(二)擬提任或者重用的人選就本人廉潔從業情況作出說明,企業黨委對其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對正職領導人員人選,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廉潔從業結論性評價。
(三)就人選黨風廉政(廉潔自律)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方面意見。根據工作需要,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
(四)嚴格審核人選的干部人事檔案。
(五)對人選的有關問題反映,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核實。
(六)需要對人選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對通過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方式產生的人選,不具備考察條件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背景調查,認真審核人選出生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履職經歷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質或者政治傾向、專業能力、工作業績、職業操守和廉潔從業等情況。
第十八條 選拔任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人選的意見。
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由黨員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辦理。
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應當由股東會、董事會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區屬企業擔任領導人員的,從嚴把握轉任條件,不再保留身份,不再保留原待遇。
第十九條 任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對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實行委任制或者選任制,對董事會成員實行委任制或者選任制,對經理層成員實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對提拔任職的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人選,一般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實行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承諾制度,新任領導人員應當就忠誠干凈擔當作出承諾,任職3年內一般不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任職承諾。
第二十一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在同一企業任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還能任滿3年以上的,一般應當交流:
(一)董事長、總經理在同一職位任職滿9年的;
(二)擔任正職領導人員滿12年的;
(三)紀委書記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財務總監在同一職位任職滿6年的;
(四)其他領導人員在同一層級職位任職滿9年的;
(五)其他應當交流的情形。
副職領導人員應當交流但暫不具備交流條件的,應當先進行輪崗或者調整工作分工。
紀委書記、財務總監一般應當交流任職。
在同一企業擔任同一層級領導職務超過9年的,可轉任專職外部董事、資深經理或者專業管理職務。
第二十二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其任職崗位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完善體現區屬企業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體系,強化抓改革、強黨建、促發展導向,引導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做到忠誠干凈擔當,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注重考核評價結果運用,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區屬企業領導人員評優評先、選拔任用、薪酬與激勵、管理監督、培養鍛煉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區屬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一)綜合考核評價以日常管理為基礎,分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對區屬企業領導班子重點考核評價政治素質、經營業績、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和黨建工作等情況,對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重點考核評價政治表現、能力素質、工作業績、廉潔從業和履行“一崗雙責”等情況。
(二)綜合考核評價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綜合運用多維度測評、談話調研、聽取意見、綜合分析研判等方法進行。
(三)區屬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綜合考核評價,由區委組織部、區國資監管局黨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并決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區國資監管局黨委管理的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綜合考核評價,由區國資監管局黨委會同區屬企業黨委實施并決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 對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一)經營業績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據企業功能定位、發展目標和責任使命,對標同行業先進企業,合理確定業績考核重點、考核指標及目標值,綜合相關情況確定考核結果。
(二)經營業績考核應當區別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崗位職責和履職特點,實現領導班子成員全覆蓋。
(三)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業績考核,由區國資監管局黨委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管理情況報區政府審批后執行。區國資監管局黨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業績考核,由區屬企業負責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管理情況報區國資監管局黨委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區屬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一)黨建工作考核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區屬企業黨委工作報告、綜合考核評價、民主生活會召開等結合開展。重點考核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黨委書記履行第一責任、紀委書記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責任、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分管領域黨建工作責任等情況,有效落實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職責,充分發揮黨委領導作用。探索實行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量化考核。
(二)區屬企業黨委每年年初向上級黨組織全面報告上年度黨建工作情況,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向本企業黨委報告抓黨建工作情況。實行區屬企業黨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把抓企業基層黨建工作作為每年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
紀委書記的履職專項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薪酬與激勵
第二十七條 完善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區屬企業特點的薪酬分配和激勵機制,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短期激勵與任期激勵相結合,強化正向激勵、長效激勵導向,激發企業領導人員創新活力和創新動力。
第二十八條 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實行與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嚴格規范區屬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分配。
加強區屬企業董事會規范化建設,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 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力。開展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的企業,由董事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聘任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在完全競爭性行業中經理層實行契約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執行帶薪休假制度。
第三十條 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對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業績突出的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及時提拔重用,以正確用人導向激勵區屬企業領導人員講擔當、重擔當。
第三十一條 對在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完成重大專項和重大改革任務、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
第七章 管理監督
第三十二條 完善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監察監督同出資人監督、審計監督、職工民主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廉潔從業,切實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出資人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過談心談話、考察考核、列席會議、調研督導和提醒、函詢、誡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識別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加強對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統一起來。
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與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與正職領導人員談心談話每年至少1次。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穩妥處理涉及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來信、來訪、舉報,加強輿情收集、分析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 區委按期對區屬企業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開展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
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屬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監督,堅持抓早抓小,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
第三十五條 對區屬企業和領導人員的出資人監督、審計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區屬企業黨委、紀委應當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權、遵規守紀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領導人員之間應當強化同級監督,黨委書記、紀委書記應當及時提醒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區屬企業黨委應當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堅持“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按照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備領導人員分工,無正當理由、未向上級黨組織報備不得調整。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強化組織觀念,認真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重大問題按照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企業黨委報告。紀委書記應當同時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區屬企業應當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工會作用,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制度,加強職工民主監督。
區屬企業應當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保障職工代表有效參與公司治理。
第三十八條 區屬企業黨委、董事會、經理層應當分別依據各自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區屬企業黨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和本企業的黨員應當落實黨組織的意圖。
第三十九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兼職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嚴格管理:
(一)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在所任職企業出資企業(包括全資、控股或者參股企業,下同)兼職,根據工作需要掌握;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兼職不得超過1個;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營利性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兼職。
(二)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兼職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任期屆滿連任的,應當重新報批。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兼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
紀委書記不得兼任與紀檢監察工作無直接關系的職務,不得分管與紀檢監察無直接關系的工作,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或者分管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書面報告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出資企業兼職情況(包括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經費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區屬企業黨委每年12月底匯總報告區委組織部、區國資監管局黨委。
第四十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因私、因公出國(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規范,嚴禁將公款用于個人支出。
第四十二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規范,促進廉潔齊家。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謀取利益。
第四十三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
(一)企業領導人員有親屬關系(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并有如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的;同時在有直接隸屬關系的領導班 子中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一方在領導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門、企業、駐外機構(境內外)及工程、投資項目中任領導職務的;企業領導班子主管部門提出需要任職回避的。
(二)領導人員所在企業(含下屬企業)不得與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個人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發生經濟關系;因專利、特許經營等原因具有經營項目的獨占性,企業必須與其發生經濟往來的,其經營的項目及項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標應當列為企業公開事項的內容。
領導人員所在企業,與領導人員配偶、子女以外的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進行業務往來時,領導人員應當申請公務回避。領導人員無法回避時,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
示,并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企業領導人員在紀檢監察、仲裁、組織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核、任免、獎懲、聘用、調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專家選拔、發展黨員、調資、安置復轉軍人等公務活動中,涉及本人和親屬時,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區屬企業黨委和黨員領導人員的問責,以及領導人員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全面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政策原則,健全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允許試錯,寬容失誤,激勵企業領導人員正確面對市場競爭和各類挑戰。對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權過程中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一)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者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的;
(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
(四)沒有為個人、他人或者單位謀取私利等違規違紀違法
行為的;
(五)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容錯工作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按照市場規律管理區屬企業經理層,推進經理層成員契約化管理,簽訂聘任協議和業績合同,明確權利、義務、責任,約定績效目標、獎懲依據、退出條件、競業禁止、責任追究等條款。
第八章 培養鍛煉
第四十七條 建立源頭培養、跟蹤培養、全程培養的素質培養體系,以強化忠誠意識、拓展國際視野、提高戰略思維、增強創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鍛造優秀品行為重點,加強對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培訓和實踐鍛煉。
培養鍛煉情況作為區屬企業領導人員考核的內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 加強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政治建設和思想建設,強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黨性鍛煉。
第四十九條 加強區屬企業領導人員能力建設,培養專業能力、專業精神,提升學習能力、政治領導能力、改革創新能力、市場洞察能力、戰略決斷能力、推動執行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第五十條 加強區屬企業領導人員職業修養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導領導人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秉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企業家精神,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第五十一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可以以脫產培訓或者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企業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研討每個季度不少于1次。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在3年內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高級經理學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累計2個月或者330學時以上的培訓。
第五十二條 推進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交流培養,交流可以在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進行。
加強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在黨務工作崗位與經營管理崗位之間的輪崗交流,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復合型領導人員的重要平臺。
有計劃地選派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到市場開拓前沿、經營困難企業、重大專項攻堅、重大改革推進的關鍵崗位上鍛煉。
第五十三條 建立完善區屬企業優秀年輕領導人員管理制度,堅持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健全培養鍛煉、適時使用、定期調整、有進有退的工作機制,建設一支來源廣泛、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優秀年輕領導人員隊 伍。打破隱形臺階、防止論資排輩,對有潛力的優秀年輕干部不拘一格大膽使用。
第九章 退出
第五十四條 完善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退出機制,根據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年齡、健康、履職等情況,以及企業發展戰略調整、產業轉型、兼并重組等需要,及時調整領導人員,促進領導人員正常更替、人崗相適,增強領導人員隊伍活力。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因涉及違紀違法、問責和責任追究應當退出的,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十五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或者退休手續。
第五十六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任期(聘期)屆滿未連任(續聘)的,自然免職(解聘)。
第五十七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非由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1年的,應當免職(解聘)。
第五十九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仍未改正或者問題嚴重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及時采取調整崗位、免職(解聘)、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
(一)理想信念動搖,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嚴格,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堅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受不住考驗的;
(二)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獨斷專行,我行我素,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
(四)不擔當、不作為,庸懶散浮拖,職工群眾意見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企業發展、黨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后狀態,企業喪失發展機遇,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個堅持”、區委區政府“十二條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和廉潔自律規范的;
(七)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配偶已移居國(境) 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按照有關規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九)任期或者年度綜合考核評價較差,或者年度綜合考核評價連續2年為基本稱職,或者正職領導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得分連續2年靠后、副職領導人員連續2年排名末位,經分析研判確屬不勝任或者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連續2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以及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且無重大客觀原因,負有直接責任的;
(十一)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六十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自愿辭職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專項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審計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辭去公職情形的。
重要項目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未滿任職承諾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第六十一條 嚴格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退出后的兼職(任職)管理。
(一)領導人員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
(二)領導人員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可以兼任區屬企業外部董事,兼職數量不得超過1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核發工作補貼,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其他任何形式的報酬。任期屆滿連任的,應當重新報批,在同一企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三)領導人員到齡免職未退休,除經批準兼任區屬企業外部董事外,不得在其他企事業單位、營利性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兼職。
(四)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后3年內,不得在與本人原任職企業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或者競爭關系的企業兼職(任職)、投資入股或者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擬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
(五)領導人員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確因工作需要到社會團體、基金會兼職,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兼任社會團體、基金會職務均不得超過1個。
(六)領導人員到齡免職未退休或者退休后,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第六十二條 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退出后,繼續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國家和原任職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其他非區國資監管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有參股公司中由區委管理和區國資監管局管理的領導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區屬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涉及區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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