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辦法及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國有資產,負責對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融資決策審核。
(三)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年度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承擔所監管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審計、稽核等措施,加強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購置、處置、出租、出借、清產核資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五)指導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六)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考核管理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待遇管理負責職能主管部門下屬的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人事任免工作。
(七)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財務總監。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和參股企業派出董事的工作聯系和協調,指導其董事會建設。
(八)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并調控其工資分配總體水平。
(九)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的建設和廉政建設工作。
(十)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調劑、處置等工作。
(十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配合區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本布局方案。在區政府授權范圍內,負責區政府開發性融資項目的規劃和審定工作。
(十二)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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