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七條措施
根據《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眉彭府辦函〔2018〕47號)精神,為進一步明確“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理順 “區國資金融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強化國資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的目標,制訂如下七條措施。
第一條 區國資金融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切實完善“區國資金融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
(一)區國資金融局是國有資產綜合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體系,明晰理順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二)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好本部門國有資產的主體管理職責及問題整改的主體責任,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實加強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收益收繳等事項的審核審批和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編報本部門國有資產報告,有序做好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公開工作。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強化對資產管理的責任擔當意識,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履行主體責任,將資產管理職責落實到個人。建立健全資產日常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資產基礎信息數據庫,強化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的有機融合。按規定做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收繳等管理工作,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卡相符,及時、準確編報國有資產報告,依法依規公開資產管理信息。
第二條 罰沒物資、安置房、公務用車、執法執勤車、房屋等資產處置的要求
(一)需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資產占用單位待權屬界定明確后按流程處置。
(二)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物資在未處置之前,由執法執收機關負責管理,如需處置,按資產處置程序進行,處置結果報區國資金融局備案,其處置收入上繳國庫。
(三)全區剩余安置房(門市)在未處置之前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安置房(門市)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四)一般公務用車處置(報廢、報損、調撥等)經主管部門、區機關事務中心、區國資金融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執法執勤公務用車和特種技術用車經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區國資金融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再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流程組織實施。
(五)房屋資產處置包括國有房屋和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形成的國有資產(含土地)的處置,由占有單位主管部門編制處置方案,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區國資金融局會簽后,再由占有單位主管部門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再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流程組織實施。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歸口區機關事務中心統一管理。
第三條 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出售、轉讓
1.國有資產出售、轉讓要嚴格按照“占有單位申請→中介機構或相關部門評估→主管部門、區國資金融局審核→區政府審批→占有單位委托區公共交易中心公開拍賣→收益上繳財政”的審批程序進行。未經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擬出售、轉讓的資產有特殊性,或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必須通過協議轉讓的國有資產,由資產占有單位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批。
2.組織實施:經審批程序同意出售、轉讓的資產,評估價在5萬元以下的由區國資金融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5萬元以上(含)由資產占有單位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程序公開拍賣。
(二)無償調撥(劃轉)
行政事業單位同一主管部門無償調撥(劃轉)賬面總價值20萬元(含)以下的資產(除車輛、房屋),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調撥(劃轉)并報區國資金融局備案。同一主管部門無償調撥(劃轉)20萬元以上的資產(除車輛、房屋)處置和跨部門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除房屋、車輛)由區國資金融局審批??缂壌钨Y產的調撥(劃轉)由資產占有單位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批(申請調撥單位的區級分管領導、分管區國資金融局的區級領導和區長簽批)。
(三)對外捐贈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的,賬面價值在20萬元以下的,報區國資金融局審批;一次性捐贈資產賬面價值在20萬元(含)至1000萬元(含)的捐贈,報區政府審批(申請捐贈資產單位的區級分管領導、分管區國資金融局的區級領導和區長簽批);1000萬元以上的,由區長召開區政府專題會議議定;特別重大的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并報區委常委會同意。
(四)報損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一次性報損資產(含多宗)賬面價值在20萬元以下的,由區國資金融局審批;一次性報損資產賬面價值在20萬元(含)至1000萬元(含)的,經區國資金融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申請報損資產單位的區級分管領導、分管區國資金融局的區級領導和區長簽批);1000萬元以上的由區長召開區政府專題會議議定;特別重大的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并報區委常委會同意。
(五)報廢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有關規定屬于正常報廢的,一次性報廢資產賬面價值在200萬元以下的,由區國資金融局審批;一次性報廢資產賬面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報區政府審批(申請報廢資產單位的區級分管領導、分管區國資金融局的區級領導和區長簽批)。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
(一)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部門之間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當報區財政局,區國資金融局審批,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特殊情況或特殊資產配置根據具體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其所購置的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形成的國有資產必須及時登記入帳,建卡管理,禁止形成賬外資產。經管資產管理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入賬”的原則,將公共租賃住房、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等經管資產登記入賬,確保賬實相符和資產信息準確、完整。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實行年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做出分析說明,并對用于出租、出借等資產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七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一律由區國資金融局收取并繳入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解繳,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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