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有關規定,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現結合眉山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出讓土地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出讓土地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以宗地為單位明確空間范圍、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和建設要求。
(二)完成土地報批或收回。出讓土地必須依法取得土地征收批文,完成征地拆遷補償或國有土地收回。
(三)符合土地出讓計劃。出讓土地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出讓計劃。未納入計劃的土地原則上不得出讓,確需出讓的必須報市政府批準。
(四)納入土地儲備庫。未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工業用地除外)一律不得出讓。
(五)滿足“凈地”標準。出讓土地未達到“凈地”標準一律不得出讓?!皟舻亍睒藴市柰瑫r滿足以下要求:
1.地面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和地上地下桿管線渠等相關設施全部拆除或遷改。
2.宗地周邊道路、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基礎設施應建設到位,具備項目開工建設條件。
(六)滿足土壤環境污染治理要求。對《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明確的四類疑似污染地塊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調查認定屬于污染地塊的,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管控和治理修復。評審通過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作為土壤質量是否達到標準的依據。
(七)土地權屬關系清晰。出讓土地原不動產(土地)權利證書已注銷,無權屬爭議和遺留問題。
二、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審批
(八)確定供地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工業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但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的零星土地(3畝及3畝以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相鄰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并按市場價款繳納相應土地出讓價款,確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九)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明確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地面限高、地下限深)、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標和建設要求。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必須明確各用途的用地比例、建筑面積;單獨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必須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范圍、用途、面積、開發深度及計入容積率的面積等控制性指標;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不得附帶房地產用地。
(十)依法設置供地條件。土地出讓方案及土地出讓公告不得設置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不得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競買須知或競買現場加設任何具有傾向性、歧義性、排他性條件。對政策允許且需要將產業類型、產業標準、節地技術等要求作為出讓前置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必須書面提供設置土地供應前置條件依據、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等;未明確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和違約處理方式的,不得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
(十一)完成宗地市場價值評估。出讓土地應通過公開方式委托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宗地地價評估。土地估價報告要嚴格履行電子備案程序,未經電子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一律不得采用。
(十二)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財政、生態、住建等部門編制宗地出讓方案。方案必須包括:地塊位置、空間范圍、面積、用途、年限、規劃條件、用地成本、基準地價、評估價格、出讓方式、出讓時間、土地交付時間、開竣工時間、起拍(掛)價、競買保證金、競買人資格以及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和期限等內容。對不同產業類型用地,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周期和開竣工時間,不得搞“一刀切”。
(十三)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土地出讓方案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各級政府審批土地出讓方案時,應采取政府常務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集體決定,并出具土地出讓方案批復文件。
三、土地出讓交易程序
(十四)實施交易委托。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復的土地出讓方案,委托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開展土地交易活動。
(十五)發布出讓公告。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分別在中國土地市場礦權交易網和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當地主流媒體公開發布土地出讓公告。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宗土地出讓公告內容必須一致。土地出讓公告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開始前20天發布。發布期間,土地出讓公告內容如有變化的,應當按原渠道重新發布,重新發布時間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開始時間不得少于20天。
(十六)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底價確定會議開始前半小時對參與的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前,嚴禁任何人員以任何方式泄露競買人信息。對聯合申請的,需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出資比例、簽訂出讓合同的受讓人、明確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的聯合競買(投)協議。對競得土地后擬在當地注冊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申請人需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合同簽訂方式等內容。
(十七)出讓宗地底價確定。在土地交易活動開始前1小時內,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出讓底價確定小組應當在封閉、安全地點集體決策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嚴禁泄露。土地出讓底價的確定應以土地估價結果為重要參考依據,統籌考慮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狀況綜合確定,但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十八)開展土地交易。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按照土地交易規則組織開展土地掛牌、拍賣、招標交易活動,未達到土地出讓底價的不得成交。
(十九)土地成交確認。出讓土地成交后,出讓人、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與競得者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成交確認書送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成交確認書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1.必須在土地出讓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
2.報名時繳納的競買保證金自動轉為受讓地塊定金,定金為土地出讓總價款的20%。
3.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出讓合同的,出讓人可終止供地,不退還定金。
(二十)錄入監管系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成交信息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進行錄入并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
四、土地出讓合同管理
(二十一)生成土地出讓合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自然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要求錄入土地成交信息,獲取統一配屬的土地出讓合同電子監管號,生成土地出讓合同。出讓合同中涉及土地出讓價款可以約定分期繳納,但受讓人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50%,分期繳納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規劃設計條件應作為出讓合同附件。
工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合同,應當將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生態保護要求納入出讓合同。
(二十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出讓合同的,出讓人應當終止供地,不退還定金,將受讓人列入不誠信黑名單,按相關規定予以禁入。
(二十三)及時交付土地。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交地條件,在受讓人繳納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后10個工作日內向受讓人交付土地,并簽訂交地確認書。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土地的,出讓人應當告知受讓人在15日內接收土地;逾期未接收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沒收轉為土地出讓價款的定金。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地的,出讓人應當及時主動與受讓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交地時間和開竣工時間。
五、土地出讓供后監管
(二十四)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采取項目用地信息公示、開竣工申報、現場核實、竣工驗收、定期通報、建立誠信檔案等方式,開展土地利用巡查,加強土地利用監管。
(二十五)催繳土地出讓價款。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繳款時間到期前30日,采取書面形式向受讓人發出提醒繳款通知,并相應告知違約責任。因受讓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延遲繳納額度的1‰滯納金。凡延期繳款超過60日,經催繳仍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按土地出讓合同的違約情形予以追究。
(二十六)嚴格土地開竣工申報。受讓人應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出讓合同應當約定受讓人開竣工申報義務,《建設項目動工申報書》、《建設項目竣工申報書》作為出讓合同附件。對受讓人不執行申報制度或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予以社會公示,并納入疑似閑置土地進行清理調查。
(二十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工業用地以外的經營性用地,因城鄉規劃調整確需改變合同約定土地用途的,出讓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出讓合同未約定的,經原批準出讓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出讓人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按市場價補繳出讓價款。工業用地因城鄉規劃調整,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未明確必須收回的,經原批準出讓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使用權人可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商品住宅開發除外),并按市場價補繳出讓價款;對規劃調整為商品住宅的,由原批準出讓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公開出讓。嚴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變土地性質,嚴禁保障性住房用途改變為商品房開發,否則將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享受用地支持政策的養老、醫療、體育、教育、農產品批發市場等項目,必須嚴格限定用途并納入出讓合同明確約定。
(二十八)規范土地使用條件調整。符合法律法規政策且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調整土地使用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價評估,核定補繳土地價款。在重新簽訂出讓補充合同前,應將土地使用條件變更內容、擬補繳出讓價款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方可簽訂出讓補充合同。對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堅決依法查處;未查處到位前,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核實,住建部門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二十九)依法處置閑置土地。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開工、竣工時間到期前30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書面向受讓人發出提醒函,防止土地閑置;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未滿1年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下發限期開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組織開工建設;對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滿1年未滿2年的閑置土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對滿2年的閑置土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報請原土地使用批準機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十)強化房屋預售和登記管理。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地下車庫)預售時,應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對土地出讓價款未交清或已辦理不動產抵押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或存在查封、凍結等限制土地權利的開發建設項目,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
六、嚴格土地出讓工作要求
(三十一)嚴格土地出讓主體和年度計劃。市、縣(區)人民政府為土地管理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主體,實行集中統一供應。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城鄉統籌、節約集約、供需平衡、有保有壓”的原則,在每年12月底前謀劃制定次年土地儲備計劃、出讓計劃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和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上報自然資源廳。
(三十二)及時更新公布基準地價和科學開展地價評估。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不同用途、不同級別土地的基準地價,每3年至少更新一次并向社會公布。超過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價工作中不得使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對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的土地評估,嚴格按照《資產評估法》開展土地評估。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違反《資產評估法》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并及時將處罰情況通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
(三十三)實行土地出讓全程監管。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土地出讓全過程管理,及時掌握土地出讓動態。對發現“低價出讓土地”“違規設置出讓條件”等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及時叫停并責令整改到位。土地交易活動必須進行現場記錄和全程攝像,對土地出讓過程中相關紙質、電子和其他資料要全部存檔,建立土地出讓臺賬,做到有案可查,實現責任可追溯。
(三十四)嚴格土地出讓價款管理。實行土地出讓價款“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后,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也不得按繳款比例分割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減免緩”土地出讓價款,不得以土地出讓價款沖抵工程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讓企業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土地出讓價款正常收繳工作。
(三十五)建立健全共同監管責任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強化土地出讓工作組織領導,要把預防和治理土地出讓領域腐敗問題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實。各級自然資源、住建、審計、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發現土地出讓中存在的嚴重問題,要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對違法違紀多發高發、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將追究政府主要領導責任;對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采取協議出讓、擅自批準調整土地使用條件、與競買人惡意串通、故意設置不合理條件、操縱出讓結果等違反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六)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管理范圍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按照彭山區、仁壽縣人民政府授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十七)劃撥用地供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十八)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九)《眉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眉府發〔2014〕40號)、《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出讓土地調整容積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眉府函〔2014〕174號)、《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眉山城市規劃區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管理的通知》(眉府函〔2015〕132號)同時廢止。
(四十)本辦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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