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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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型 |
法律依據 |
責任主體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市縣兩級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行使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已確定由城管負責的行政處罰工作 |
2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市縣兩級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行使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已確定由城管負責的行政處罰工作 |
3 |
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市縣兩級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行使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已確定由城管負責的行政處罰工作 |
4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行使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已確定由城管負責的行政處罰工作 |
5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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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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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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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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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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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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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易飄灑物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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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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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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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眉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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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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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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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一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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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違反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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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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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損毀、盜竊、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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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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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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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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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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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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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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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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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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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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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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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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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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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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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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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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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未在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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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未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未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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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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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不履行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義務;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不按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未依照的規定改造或者重建;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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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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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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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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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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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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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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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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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八一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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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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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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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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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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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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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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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對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經過城市橋梁的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未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通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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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對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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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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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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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代履行 |
行政強制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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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強制拆除 |
行政強制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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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責令加倍繳納綠化費 |
行政強制 |
《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八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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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檢查 |
行政檢查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 ,《眉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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