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區委編辦《彭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城市行政執法局(我局在2019年機構改革前的名稱)職能職責如下:
一、職責調整
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城市管理職責劃入。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調整,城市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范圍是對以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焚燒雜物,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按規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隨意丟棄、傾倒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拒絕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城市限養區犬只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道路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摩托車非法營運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場外(店外)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堤防、護堤地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履行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相對集中并報經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縣政府要求,負責制定全縣城市管理的規劃、計劃,起草城市綜合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負責組織實施。
(十四)按照城市管理委員會集中決策和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城市綜合管理和綜合執法。對涉及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十五)負責規劃區內建筑紅線以外的各類臨時建設占道審批管理工作。負責以街以路為市的攤區、市場、各類臨時占道攤點和貨亭貨棚的定點設置的審批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戶外廣告、宣傳品、各類標志、城市霓虹燈制作安裝的審批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領空占用的管理工作;實施全縣客運人力三輪車的辦證換證、轉戶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工作。
(十七)負責城區衛生的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的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城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運輸、處理審批及處理費征收工作。負責城區的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容貌管理,以及城區各類車輛的車容車貌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城市行政執法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職稱評定的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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