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檢查事項
一、權力類型:行政檢查
權力項目名稱: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執法檢查
法定依據:地方性法規《眉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和勘驗,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身份(單位)信息、就執法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與執法事項有關的資料、停止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二、權力類型:行政檢查
權力項目名稱: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定依據:住建部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三、權力類型:行政檢查
權力項目名稱:對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法定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經濟、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衛生、畜牧、食品藥品監督、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管轄范圍內相關單位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依法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四、權力類型:行政檢查
權力項目名稱: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法定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五、權力類型:行政檢查
權力項目名稱: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法定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實施檢查的部門、人員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六、權力類:行政檢查
權力項目名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檢查
法定依據: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法部門)是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可以依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閱、調閱、復制、拍攝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
(三)依法拆除違反城市規劃建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妨礙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