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眉山市彭山公安分局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眉山市彭山生態環境局
眉山市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眉山市彭山區交通運輸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
通 知
四川彭山經開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強彭山區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眉山市彭山區“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要求,按照“源頭減量先行、資源化利用優先,收運存閉環管理,處置無害化”的綠色發展目標。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處置全鏈條體系。以我區“無廢城市”建設為抓手,持續推進彭山區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治理水平再上新臺階。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不斷提升我區生態環境質量。
(二)工作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推動。通過嚴格執行建筑垃圾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引導施工方、運輸方和處置方自行調整改變原有經營模式,轉而補齊監管方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中端收運、末端處理中出現的管理短板。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按照“排放付費、處置受益”的導向,激發市場在建筑垃圾全鏈條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方面的內生(逐利)推力。
堅持主管部門牽頭,鎮(街道)抓屬地和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相結合。從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編制切入,在建設消納(調配)場所選址建設、工地源頭減量、備案及運輸處置核準全覆蓋、跨城區調配平衡、資源化利用、嚴格監管執法、廣泛宣傳教育等方面全鏈條、全方位協同發力。
堅持規劃、建設、監管齊步,統籌建筑垃圾各項工作。根據我區“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將建筑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目標、重點任務等工作統籌,同步做好同眉山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編制的銜接工作。推進我區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用等各項工作。
二、重點任務
(一)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理。
1、住建部門要引導施工方在施工現場開展再生產品利用,鼓勵采用“永代臨”、工程槽土分層分類開挖、裝配式建筑等建筑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方式。
2、加強建設(拆除)工程項目建筑垃圾管理。按照《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50905《四川省建筑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指導手冊(試行)》的要求,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等分類收集堆放。在施工區域規范配置建筑垃圾分類堆放池,并防止生活垃圾或其他廢物混入。要根據工程進度委托有資質的清運公司運輸處置,做好臺賬記錄并嚴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門批準的路線和時間運輸。要嚴格落實車輸工地進出沖洗和密閉覆蓋運輸制度。
3、加強物業及非物業小區等裝修裝飾建筑垃圾管理。要用好物業服務單位這個小區管理責任主體,物業服務單位要結合小區規模、建成年限等因素,科學規范設置裝修垃圾分類暫存場所并做好進出臺賬記錄,要從管理服務角度,引導物業方統一申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對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或者未實施物業管理的非物業小區、臨街商鋪、商圈等開放式區域,鎮(街道)村(社區)應加強屬地管理,合理規范設置裝修垃圾分類投放點及中轉站,由街道(鎮)或社區指定裝修垃圾暫存地點(涉及公共區域的暫存地點設置需征求屬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意見),由社區負責申請辦理運輸處置核準。委托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企業清運。
4、加強存量建筑垃圾堆放場所(點)限時整改。各鎮(街道)要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迅速對轄區內非在建工地(待建工地)建筑垃圾堆放場所進行再排查和分類再整治,對土地性質為林地、耕地、水源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紅線”范疇的,一律立即封閉、取締、清理。對符合“技術標準”堆放的臨時場所,完善“三防”(防塵、防流失、防滲漏)等技術措施,參照“建筑垃圾調配場所技術規范”限期予以整改后,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可作為臨時調配場所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一律封閉限期清理。對轄區內排查出的零星“無主”建筑垃圾堆放點,按“屬地包干”原則,由鎮(街道)、組織清理。待建土地由住建部門督促業主方(管理方)清理。
5、全區項目施工方(拆除方)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要求,在工程施工前完成建筑垃圾處理備案,有運輸處置需求的,完成運輸處置核準。未完成建筑垃圾處理備案的,不予發放建設施工許可證(拆除工程施工備案手續)。
(二)加強運輸監管。
1、建筑垃圾運輸必須由取得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的運輸企業實施,運輸時車輛必須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建立我區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實時更新并公布取得運輸核準的運輸企業。
2、公安交警、交通要強化道路執法檢查嚴格執法,特別是要開展貨運車輛跨區域運輸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檢查,嚴禁無證跨區域流入。不定期聯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無證運輸、拋撒滴漏、超范圍運輸、超核準范圍運輸、超速超載、沿途丟棄、不按規定路線與時間運輸等違法行為聯合執法,保持強大震懾力。同時綜合行政執法局也要適時推進建筑垃圾跨區域調配平衡銜接工作。
3、交通運輸局要指導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要建立建筑垃圾運輸臺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要安裝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電子設備,實現建筑垃圾去向和車輛信息回溯查詢。運輸車輛也要按照“統一顏色、統一標識、統一密封、統一定位系統”逐步實現四統一管理。
4、運輸行業主管部門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運輸企業及駕駛人員安全生產教育,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三)推進和規范建筑垃圾調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場所建設。
要根據《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推進調配場所,資源化利用場站布局建設工作,促進我區建筑垃圾規范化存貯和處置利用。
(四)推進建筑垃圾在本區域內調配利用。
由大數據中心負責提供平臺業務支持,生態環境把關環境污染。建設一個全區各部門、各鎮(街道)、運輸處置企業、資源化利用企業及項目工地共享的信息平臺。及時發布全區建筑垃圾各類資源化利用信息,供消納需求兩方自由匹配,最大限度發揮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
三、主要職責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工程施工單位建筑垃圾處理備案,對需要運輸、處置的建筑垃圾進行處置核準;依據職能職責,對建筑垃圾備案、核準和運輸、傾倒、貯存、處置環節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督促建筑垃圾調配場,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在場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裝監控軌跡設備。
彭山生態環境局:對建筑垃圾中混入危險廢物或工業固廢等行為依法查處;對運輸建筑垃圾柴油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達標排放情況進行監管;對涉及建筑垃圾調配場所的環評辦理進行指導。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導待建和在建工地禁止違規接收建筑垃圾;協調待建工地業主方,清理工地范圍存量或“無主”建筑垃圾;督促施工方在工地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處理信息,并接受和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監督。
彭山公安分局(區交警大隊):負責對區內運輸企業建筑垃圾運輸時間、路線審定,對運輸車輛駕駛員資格進行核查;對建筑垃圾監管工作中涉及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建筑垃圾道路運輸過程中涉及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涉及無運輸核準證的車輛移交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理。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協同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協同完成我區建筑垃圾調配場所用地保障。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運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對運輸車輛是否符合技術規定進行審核指導;對道路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超限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在跨區域運輸必經(重點)路段加強道路執法檢查,并增加貨運車輛建筑垃圾運輸核準證件檢查項目,對無運輸核準證的車輛移交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理。
區林業和園林中心:負責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筑垃圾的土地性質進行認定;對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毀壞林地、樹木等行為依法查處。
各鎮(街道):負責在轄區內開展建筑垃圾運輸、傾倒、處置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對本轄區建筑垃圾堆放場所進行排查,對轄區“無主”建筑垃圾進行“清零”,傾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進行常態化巡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責任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把建筑垃圾管控工作作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協同推進,建立定期調度、定期通報工作機制,促使各項工作落地見效。
(二)完善長效機制。各責任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明確工作目標,認真研究和制定建筑垃圾處置的工作規劃、健全相關制度與配套政策,確保彭山建筑垃圾處置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有序。
(三)加大資金扶持。完善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制度,對產生建筑垃圾的主體收繳處置費用,收費標準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發揮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項目。切實多渠道解決目前彭山建筑垃圾處置面臨的實際問題。
(四)強化監督考核。區紀委監委、區目督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責任單位落實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諉扯皮情況開展督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區紀委監委啟動問責程序開展調查,凡調查屬實的,予以相應處理。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眉山市彭山公安分局
眉山市彭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眉山市彭山生態環境局
眉山市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眉山市彭山區交通運輸局
2024年7月16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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