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
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強化、規范店招設置管理要求,我局制定了《彭山區店招設置技術規范》,并報區法制辦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眉山市彭山區店招設置技術規范》
眉山市彭山區城市行政執法局
2017年3月30日
眉山市彭山區店招設置技術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店招設置管理,統一城市店招設置規范,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眉山市彭山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店招,是指單位或個人在城鎮臨街建(構)筑物或其設施上設置與依法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的標牌、標志、匾額、漏空字、霓虹燈、燈箱等標牌和標識的實物造型設施。
第三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店招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店招設置的監督管理(執法)及綜合協調,組織實施本規范。
第二章設置原則和位置
第四條 店招設置實行一樓一款,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協調的總體原則,打造規范化、景觀化、特色化、現代化都市店招。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同一經營者的,允許在兩側門面分別設置風格統一的店招。
設置在同一建筑相鄰經營門店的店招,底線應整齊劃一,高度與厚度要求統一,材質協調,做到協調、清爽、美觀。
第五條 店招設置不得遮擋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主體的肌理和整體造型。
第六條 店招設置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正常間距,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對水管、電線等公共設施構成傷害,不得對交通安全造成隱患。
第七條 按照節能、環保、耐用的原則,鼓勵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術、新工藝、新形式制作店招。居住小區內或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建筑和綜合建筑的住宅層面)的外墻面上設置的店招,不得采用霓虹燈、電子顯示屏(含走字屏)等動態光源的照明方式。
第八條 在建筑屋頂可設置鏤空發光字體的單位標牌,且一棟建筑原則上僅設置一處單位標牌。禁止設置伸出式、懸臂式店招(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必須經嚴格審批后方可設置)。
第九條 店招設置不得采用噴繪布加圖像打印制作,不得以粘貼的形式設置于墻面、玻璃、臺階、門柱上。
第十條 經營門店的墻體、立柱、門框、門體、窗體、玻璃幕墻上,不得張貼或設置小廣告、小店招、宣傳畫等。
確需設置的,經批準可在一樓立柱上方設置霓虹燈廣告牌。
第十一條 店招設置可能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或妨礙的,設置申請人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
第三章設置內容標準
第十二條 店招的內容應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部門核準的名稱、字號、標識或經批準的規范化簡稱,不得附帶廣告文字內容。
第十三條 店招禁止出現商品營銷、經營服務范圍、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內容。
第十四條 店招不得使用繁俗、低級的背景圖案,做到簡潔大方、素雅協調。
第四章設置文字標準
第十五條 店招設置文字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相關規定,以簡化漢字為基本用字,并做到書寫規范、字跡清晰。
第十六條 店招標識及店名一般應置于底板居中位置,總長度占底板長度約1/3-—1/4,文字間距相同,文字大小適中。
第十七條 確實需要使用外國文字、非簡化漢字商標、表示圖案等,應在顯著位置用規范漢字注釋。
第五章設置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 店招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要求。
十九條 經營門店店招應當在臨街建筑一樓門楣位置緊貼墻面設置,寬度視門面寬度而定,但不得超過建筑物兩側墻面,厚度一般不得超過30厘米,店招頂部不得超過一樓頂部。
第二十條 建筑物原則上只允許一層設置店招,且店招高度不得超過180厘米,二層(包括二層)以上建筑原則上不得設置店招。(因特殊情況需在二層設置,并有設置位的商業用房必須經嚴格審批后方可設置)。
第二十一條 經營門面店招若要配置夜景光源,須確保夜景亮化。
第二十二條 繁華商業經營門店店招亮化不得使用燈具支架外露的照明方式,須采用LED(發光二極管)、霓虹燈、動感燈箱、印制電路、光纖維等自發光光源或內置光源,力求明亮、動感。
第二十三條 使用外投光亮化盡量避免燈具支架外露,力求見光不見燈,保持整體美觀效果。如有客觀原因必須使用外露支架,則需要保證外露燈具的安全性與美觀性。
第二十四條 店招的色彩處理可根據行業范圍不同而定,底板色彩可按照以下規定配色(黑色、白色除外):
(一)家電、五金、汽配修理、電子、機電、化工類的店招底板一般用冷色系列,如藍色、綠色、灰色、黃色色相。
(二)食品、餐飲、娛樂類的店招底板一般用暖色系列,如暖黃色、暖紅色色相。
(三)時裝、女裝、兒童玩具、兒童服裝類的店招底板一般用高明度色系列,如白色、檸檬黃色、粉紫、粉青色色相。
(四)男士服裝、男士生活用品類的店招底板一般用低明度色系列,如深藍色、深灰色、深紅、深棕色色相。
(五)星級飯店、行政企業、文化所屬單位類的店招底板一般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如深紅色、深藍色、灰棕色色相。
(六)電信、移動、聯通、銀行、醫藥、衛生類行業的店招底板一般用企業形象識別系統制定的用色規范,如農業銀行的綠色等。
(七)茶葉飲品、茶館的店招底板一般以綠色、褐色系列的顏色為主。
(八)歷史文物古跡、仿古建筑、佛教用品、老字號店鋪的店招底板一般用含灰或深藍黑色的中性色。
(九)房地產、廣告、裝飾公司的店招底板一般用中明度色系列,適當強調應用對比色,具有企業識別系統的知名企業可以按照其規范用色。
(十)其他未盡類別不設立詳細規定,具有企業識別系統的應按照其規范用色。
第二十五條 店招設置者應當保持店招的清潔、美觀、完好,保障使用安全;店招破損、殘缺、掉字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二十六條 店招設置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將店名或單位名稱直書于墻壁或以紙張、布幅懸掛、粘貼于墻壁。
第六章設置審批管理
第二十七條 店招設置應當事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部門提交店招設置效果圖(彩色、A4規格)審查批準,設置人憑核準的《眉山市彭山區城區店招設置審批表》和效果圖進行設置。
第二十八條 需要變更店招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名稱的業主,應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報。
第二十九條 經核準設置的店招,設置者因歇業、解散或注銷的,應當停止使用該店招,并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三十條 店招設置單位或業主,必須負責店招的維護和安全,對店招破損要及時修復,保持店招的整潔、安全、完好。
第三十一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街道辦事處、社區加強對轄區店招設置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或業主及時整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范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和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店招脫落、墜落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由區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參照做好店招規范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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