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類別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法律依據 |
行政處罰 |
1 |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 |
2 |
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 |
3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 |
4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纜線、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 |
5 |
對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6 |
對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7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8 |
對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9 |
對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10 |
對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11 |
對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12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13 |
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14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15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16 |
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轉移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17 |
對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18 |
對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
19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20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
21 |
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22 |
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 |
23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
24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
25 |
對無故不履行城市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處罰 |
1、《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條 |
26 |
對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損毀不及時恢復,也不繳納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的處罰 |
1、《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四十三條第二款 |
27 |
對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處罰 |
1、《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28 |
對違反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五項) |
29 |
對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
30 |
對損毀、盜竊、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
31 |
對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
32 |
對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
33 |
對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第七十一條 |
34 |
對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第七十一條 |
35 |
對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影響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第七十一條 |
36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 |
37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 |
38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 |
39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 |
40 |
對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 |
41 |
對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 |
42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 |
43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 |
44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
45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二十一條 |
46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47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48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49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
50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51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52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53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54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55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56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57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58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59 |
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
60 |
對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 |
61 |
對未在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 |
62 |
對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 |
63 |
對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 |
64 |
對未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 |
65 |
對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 |
66 |
對未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五條 |
67 |
對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四十五條 |
68 |
對未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第四十五條 |
69 |
對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第四十五條 |
70 |
對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
71 |
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
72 |
對擅自修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的處罰 |
1、《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
73 |
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罰 |
1、《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四條 |
74 |
對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處罰 |
1、《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
75 |
對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處罰 |
1、《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三條 |
76 |
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處罰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一條 |
77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罰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
78 |
對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
79 |
對在非指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 |
80 |
對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易飄灑物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處罰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 |
81 |
對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處罰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
82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
1、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83 |
對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在城區河道、水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
84 |
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項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85 |
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86 |
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87 |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88 |
對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罰(在城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 |
89 |
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罰(在城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 |
90 |
對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城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
91 |
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五十九條 |
92 |
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六十條 |
93 |
對違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生活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的處罰 |
1、《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四條 |
94 |
對涉嫌(在城區無固定經營場所)無照經營行為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
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
95 |
違反《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項 |
96 |
違反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的處罰 |
1、《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
97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98 |
機動車、非機動車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59條、第89條、第93條; 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六十四條第(二)項 |
99 |
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處罰 |
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
100 |
對違反本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處罰 |
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
101 |
對未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在城區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處罰 |
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
102 |
對拒絕環境噪聲污染環境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時的處罰 |
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
103 |
對城區無固定經營場所商販無照經營的處罰 |
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
104 |
城區堤防、護提地進行集中貿易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2、《四川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105 |
對違反城市限養區犬只管理行為的處罰 |
1.《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18條第(一)項; 2.《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106 |
對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107 |
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 |
108 |
對不履行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義務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
109 |
對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不按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
110 |
對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 |
111 |
對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未依照的規定改造或者重建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
112 |
對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 |
113 |
對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
114 |
對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115 |
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處罰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
116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117 |
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 |
1.《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2.川府函(2012)267號 |
118 |
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119 |
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120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121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122 |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123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124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125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126 |
對在禁燃區內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散燒原煤)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彭山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川府函〔2012〕267號) |
行政征收 |
1 |
人力客運三輪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
1、川價發[2007](54)號文件 收費標準:每輛每年300元 2.《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二款 |
行政強制 |
1 |
加處罰款 |
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
2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代履行 |
1、《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2、《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代履行 |
3 |
對涉嫌(在城區無固定經營場所)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
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五)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