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1-2《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1-3《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同時補償同等面積的園林綠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