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權力情況 | 擬修改內容 | 備注 | ||||
原序號 | 原權力類別 | 原權力名稱 | 新權力名稱 | 實施主體 | 法律依據 | |
84 | 行政處罰 | 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處罰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款 | 法律修訂 |
85 | 行政處罰 | 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處罰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款 | 法律修訂 |
86 | 行政處罰 | 對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處罰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 法律修訂 |
87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處罰 |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在禁燃區內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法律修訂 |
新增 | 行政處罰 | ? |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城市行政執法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 法律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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