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廣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環境,控制和減少城市噪聲污染,提升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對彭山建成區內噪聲污染進行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有室外商業活動、公益活動、大型娛樂活動必須提前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批、備案。嚴禁流動廣告宣傳車使用高音喇叭、廣播或者采用其他高音量的方法進行宣傳。
二、城區沿街店鋪、市場攤位、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商品推銷(展銷)等商業經營活動,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移動音響或者采用其他高音量宣傳的方法招攬顧客。商業門店一律不得在室外安裝固定式音響廣播設備,已安裝的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并繼續使用的,有關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行為當事人或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三、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排風扇、音響設施或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的,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邊界的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四、在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開展群眾性唱歌、舞蹈等健身娛樂活動時,嚴禁使用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高音量的音響器材或開展產生高音量噪音的活動,并嚴格遵守時間規定。舞蹈時間:每天早9:30-11:30 ,晚間為(5月至10月)19:00-21:30,(11月至次年4月)為18:30-21,00。唱歌(含使用樂器)時間:每天9:30-11:30,14:00--16:00。高、中考前5天至考試結束期間,停止一切健身娛樂活動。
敬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上述規定。對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眉山市彭山生態環境局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分局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辦事處 眉山市彭山區彭溪街道辦事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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