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眉山市彭山區店招店牌設置導則》的
通 知
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中心城區店招店牌設置工作,提升我區城市形象,我局編制了《眉山市彭山區店招店牌設置導則》,并經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眉山市彭山區店招店牌設置導則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區店招店牌設置導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建成區店招店牌設置管理,營造整潔、優美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眉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店招店牌,是指單位、商戶戓個人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或其它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的標牌、標志、匾額、漏空字、霓虹燈、徽標等標牌字體符號和標識的實物造型設施。
第三條 店招店牌設置應與城市整體規劃風貌和建筑功能業態相協調,注重與周邊景觀、自然環境相統一。按照節能、環保、耐用的原則,鼓勵技術創新,使用新型材料、新光源、新工藝制作。注重個性,體現時代特點和鮮活藝術,禁止使用鐵皮、泡沫板、即時貼(不干膠)、噴繪布等質量低劣材料作為店招店牌直接以粘貼、懸掛的形式設置于墻面、臺階、地面、門柱、玻璃幕墻上。
第四條 因建筑物本身缺陷、公共利益等原因確需突破本導則基本要求的,應先進行規劃、設計通過后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本導則適用于眉山市彭山區城市建成區內店招店牌設置和管理行為。
第二章 設置標準
第六條 店招店牌按照一樓一款,一店一招的總體原則進行設置。同一位置上不得一店多招,多層多招。招牌與招牌之間設置距離不得超過10cm-15cm,同一街道店招色彩應相互協調。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同一經營者的,可在兩側門面分別設置風格統一的店招店牌。
設置店招店牌應當符合以下規范:(一)店招店牌原則上設置在建筑物底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樓板)以下之間適當地方,寬度視門面寬度而定;(二)臨街商業確需在二層與三層之間窗間墻設置店招店牌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經嚴格審查后方可設置,且不得超出窗間墻的高度,店招應緊貼墻面,厚度不得超過30cm;(三)設置在同一建筑的店招店牌,其色彩、位置、尺寸應保持協調一致。
步行商業街、商業綜合體、餐飲街、廣場等商業物業形態,需統一向物業部門提出申請,由物業部門統一報送店招店牌設置方案和整體效果圖至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設置。
第八條 屬同一商業物態性質的多層建筑有多個單位或商家需要設置店招店牌,一層無對應位置的。經審批同意,可在該建筑紅線內設置一處集中展示墻或者落地標識展示牌,集中展示單位、商戶名稱、標志、位置或經營品牌。
第九條 店招店牌設置不得超出建筑物輪廓線。不得跨越建筑物間距設置。不得設置超出建筑輪廓線的伸出式、懸臂式店招店牌。(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必須經嚴格審批后方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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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對水管、電線等公共設施使用構成妨害,不得對交通安全造成隱患。
居民小區或居住類建筑(包括商住混合建筑和綜合體建筑的住宅層)的外墻面店招不應采用霓虹燈等動態或閃動光源照明方式。
臨街商鋪電子顯示屏、走字屏設置高度距離地面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一條 同一棟建筑屋頂原則上只能設置一處鏤空發光字體的單位標牌。對設有入口構件的建筑,戶外招牌應當設置在入口構件部分,宜采用鏤空字體標識牌。
在頂層有多種商業混合存在單位或商家在辦理設置手續后,可在屋頂設置寬度不突破使用建筑臨街面寬度,字體適當的鏤空字體標識牌。
第十二條 店招店牌設置可能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或妨礙的,設置申請人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并做書面聲明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店招店牌設置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
第三章 設置內容標準
第十四條 店招店牌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要求,限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字號、標識或經批準的規范化簡稱。
第十五條 店招店牌上不宜出現商品營銷、經營服務范圍、不得出現通訊地址、價格、電話號碼等推介宣傳內容。不應出現其他商業廣告內容。
第十六條 店招店牌不應使用繁俗、低級的背景圖案,做到簡潔大方、素雅協調。
第四章 設置文字標準
第十七條 店招店牌設置文字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相關規定,以簡化漢字為基本用字,并做到書寫規范、字跡清晰。
第十八條 店招店牌標識及店名宜置于底板居中位置,總長度占底板長度約1/3—1/4,文字間距相同,文字大小適中。
第十九條 確實需要其它文字、非簡化漢字、商標表示圖案等,應在顯著位置用規范漢字注釋。
第五章 設置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店招店牌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CJ149-2010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符合建筑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消防、電氣等安全要求。
笫二十一條 店招店牌設置應符合照明亮度要求的夜景光源,保證晚間營業時間亮化。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生活,行人和車輛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條 店招店牌亮化不得使用燈具支架外露的照明方式,要求見光不見燈,采用內置光源。鼓勵采用LED(發光二極管)、發光燈珠、印制電路、光纖維等自發光、節能性光源,力求整體一致、美觀。
第二十三條 店招的色彩處理可根據行業范圍不同而定,底板色彩不宜采用單一高純度顏色。
第六章 店招維護
第二十四條 店招店牌設置單位(業主)或約定維護者負責日常維護,保障其使用安全。
店招店牌存在破損、殘缺、掉字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絕緣材料損壞、導線外露的電線、電纜應及時更換,確保店招店牌整潔、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條 大型店招設置時間不應超過五年,設置單位(業主)應在設置屆滿之前十五日內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的,設置單位(業主)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
第七章 設置管理
第二十六條 店招店牌設置應當事先向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提交設置效果圖(彩色、標注店招尺寸、A4規格),位置現狀彩照及其它相關資料,經審批同意后按照核準的位置、規格、樣式、顏色、材質、內容進行設置。
第二十七條 需要變更店招的設置位置、規格、樣式、顏色、材質、內容的,應先向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店招店牌設置程序進行申報審批。
第二十八條 經同意設置的店招店牌,在占道施工前必須打圍并在醒目處張貼施工信息公示單。確保施工場地清潔、安全。
店招店牌使用單位(人)因歇業、解散、注銷或搬遷的,應當及時對店招店牌予以拆除。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導則的,由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眉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店招店牌脫落、墜落、漏電或他原因造成他人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設置(產權)方戓相關責任方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導則由店招店牌設置主管部門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彭山區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導則做好轄區內店招店牌設置規范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導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不得作為適用依據。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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