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營商環境監測點、觀察員
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督促各部門(單位)自覺履職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規范營商環境監測點、觀察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營商環境監測點是我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需要,主要從本區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重點項目、商會、行業協會等范圍內,按照一定程序優選,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評價、建言獻策等相關職責的市場主體或法人。
第三條 營商環境觀察員是我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需要,主要從企業高管、專家學者、行業協會負責人、各領域退休干部以及律師等專業人士中按照一定程序優選,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評價、建言獻策等相關職責的公信人士。
第四條 營商環境觀察員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服務彭山全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工作大局,著重發揮對各涉企職能部門、金融機構、能源保障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收集反映各市場主體在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著力發揮參謀咨詢、橋梁紐帶、輿論引導作用,大力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
第二章 聘請、續聘、解聘
第五條 營商環境監測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堅持依法經營;
(二)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嚴守企業信譽,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和公眾形象;
(三)必須在生產經營規模、產品服務質量、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有較強的代表性;
(四)愿意被聘為營商環境監測點并積極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 營商環境觀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組織領導;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客觀公正,無不良社會記錄,熱心社會監督工作;
(三)愿意履行觀察員職責,有較強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敢于發表意見;
(四)熟悉營商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有較強的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熱衷為企業服務,在各自領域有較強代表性、經驗豐富的專家、學者或外籍人士;
(五)身體健康,有參加相關監督評測活動的時間。
第七條 營商環境監測點、觀察員的選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發布選聘營商環境監測點、觀察員的公告;
(二)采取企業、個人自愿申報或部門推薦的方式產生;
(三)對推薦和自薦結果進行初審,并征求公安、稅務、組織人事、信用監管等部門的意見,擬定人選;
(四)經研究后確定聘請的營商環境觀察員人選,監測點、觀察員經審核和經培訓后,由區行政審批局頒發牌匾、觀察員證,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五)營商環境監測點、觀察員資格有效期為2年,屆滿之后根據工作表現和需要進行調整,對能夠完成監測任務的監測點和勝任監督評測工作的觀察員予以續聘;
(六)營商環境監測點、觀察員是項目及其負責人的,在項目建設全部完成后,其營商環境監測點、觀察員資格自動失效。營商環境觀察員受聘期滿或因工作領導小組解散自然解聘 ;
(七)觀察員在聘任期內如發生違法、瀆職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予以解聘。
第八條 營商環境觀察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營商環境觀察員的;
(三)本人申請辭任營商環境觀察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履行營商環境觀察員職責和義務的;
(五)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營商環境觀察員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職責、紀律
第九條 營商環境監測點職責
(一)積極配合區行政審批局牽頭組織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營商環境監測點開展的走訪、座談活動,對優化營商環境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企業在投資經營中遇到的困難、意見、建議和訴求;
(二)結合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重點問題,收集先進城市改善營商環境出臺的新舉措并向區行政審批局提出工作建議;
(三)積極參加區行政審批局組織的調查測評活動,客觀公正地提出監督測評意見和建議。如收集到有關單位或公職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存在問題,區行政審批局將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移送處理;
(四)積極主動宣傳我區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政策,自覺維護眉山市彭山區營商環境;
(五)積極主動宣傳政務服務“好差評”相關制度,收集各行業提出的“好”評和“差”評建議,分析處理后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建議積極向區行政審批局反饋;
(六)完成區行政審批局布置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營商環境觀察員職責
(一)對企業開展訪談和調研,并將訪談調研有關營商環境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向區行政審批局反映;
(二)積極向區行政審批局提出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建議;
(三)配合區行政審批局做好調查問卷工作,客觀公正填寫營商環境調查問卷,按時提交;
(四)積極主動宣傳我區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政策,自覺維護眉山市彭山區營商環境;
(五)積極主動宣傳政務服務“好差評”相關制度,協助各行業線上線下多方式提出“好”評和“差”評建議,分析處理后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建議積極向區行政審批局反饋。主動監督“差”評整改情況,及時反饋區行政審批局;
(六)完成區行政審批局布置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工作紀律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以及在履職過程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傳播優化營商環境正能量;
(三)廉潔自律,主動接受企業、群眾監督,禁止利用觀察員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任何個人不得以營商環境觀察員身份公開發表言論、出版著作,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五)加強考核激勵,從參與活動情況、問題數量、建議質量、工作成效等方面量化細化,每一年組織一次評估評價,評選“優秀觀察員”,推動觀察員發揮應有作用。
第四章 履職保障
第十二條 區行政審批局對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進行統籌協調,負責對營商觀察員工作日常管理,并為營商環境觀察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三條 區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反映情況的辦理工作,實時收集登記,建立工作臺賬,實行掛單銷號管理。對反映的意見建議和困難問題(當面答復的除外)分門別類進行初步了解核實,定期歸納梳理,報黨組會審定后,按照分級辦理的原則予以交辦解決。
第十四條 區行政審批局原則上每半年走訪一次監測點、召開一次觀察員會議,收集相關信息、通報工作情況,總結經驗,研究解決收集上來的問題和建議。
第十五條 區行政審批局負責監測點和觀察員的考核評價工作,依據履職情況,對監測點和觀察員進行動態管理,發現存在不適合監測點和觀察員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眉山市彭山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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