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環法行罰字〔2025〕5號
當事人名稱:眉山市彭山越峰鋅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22MA62J****0
法定代表人:陳**
公民身份證號碼:330222196209******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椿巔村三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7月15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你公司廢氣排放口DA001進行有組織廢氣監督性檢測。2025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的檢測報告(中晟檢(M202507)第1034號)顯示,你公司顆粒物排放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超標倍數為5.93倍。
上述事實有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檢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收到告知后,在規定時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相關規定,綜合考慮你公司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情況,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42.25萬元(大寫:肆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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