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職權和授權制定有關法規的實施辦法及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區水體、大氣、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規劃、計劃;編制水體、大氣、噪聲等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物質、有毒化學物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審批區限額內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四、負責全區污染源調查工作,管理污染源申報登記和發放排污許可證工作。提出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議。。
五、負責全區環境監察工作,現場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三同時”和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調查處理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征收排污費。
六、組織區內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改善和保護環境的對策與措施,并組織實施。
七、協調并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八、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九、承辦區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提案、議案,處理群眾來信來訪。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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