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環法行罰字〔2025〕11號
當事人名稱:四川圓方家居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03**********
法定代表人:黃*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武陽鎮大塘村六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5年12月 29日決定對你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12月16日零時起,彭山區啟動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啟動區域為除黃豐鎮、公義鎮以外區域。2025年12月16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期間仍在進行實木床頭邊柱的鉆孔生產活動,未落實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期間減排措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拍攝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眉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措施:(一)責令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的規定。依據《眉山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拒不執行企業停產、限產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并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計算,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20000元(大寫: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30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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