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環法行罰字〔2026〕1號
當事人:四川應林企業集團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22**********
法定代表人:鄧**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謝家街道悅園村41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將礦井涌水抽出后,經該公司標有“冷卻水”字樣的管道所連接的軟管,排至廠內圍墻溝渠,再經溝渠排出廠區,最終匯至白馬河。
上述事實有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提出聽證申請。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之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規定,并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計算,經集體研究,對你公司作出罰款9.17萬元(大寫:人民幣玖萬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7月6日
主辦單位: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各鎮(街道)、區級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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