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162號
當事人:彭山區媛滿美容會所(經營者:高芳媛)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8L1555J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彭溪街道毛店村彭祖大道一段328號
經營者:高芳媛
身份證號碼:513823XXXXXXXX1164
聯系方式:135XXXX4926
2023年3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眉山市彭山區彭溪街道毛店村彭祖大道一段328號高芳媛經營的彭山區媛滿美容會所進行執法檢查,在進入產品庫房的左側靠墻產品柜中擺放有如下產品:1、祛痘祛痘印祛粉刺專用膜粉,產品外包裝無其他化妝品標簽,共計2瓶,其中1瓶已開封;2、童顏面膜,改善暗黃、滋潤肌膚、改善細紋、緊致彈潤,凈含量:500g,產品外包裝無其他化妝品標簽,共計2瓶。
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2023年4月4日,彭山區媛滿美容會所的經營者高芳媛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由廣州艾沫爾醫療美容有限公司購進了一批加盟產品,其中有2盒“童顏膜粉”、“祛痘膜粉”2盒,購進價格均為98元/盒。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妝品的備案證,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也不能查詢到“童顏膜粉”、“祛痘膜粉”作為普通化妝品的備案信息,故認定該兩種普通化妝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上述化妝品外包裝標簽除“產品名稱、凈含量”無其他化妝品標簽。
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購進票據,不能提供“童顏膜粉”和“祛痘膜粉”的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至案發時,當事人尚未售出上述普通化妝品,無銷售價格,該案貨值金額按購進價格計為392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高芳媛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違法普通化妝品的事實;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依法對違法普通化妝品予以扣押;
4.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購進票據,證明違法化妝品來源的書證。
2023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3〕162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普通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钡囊幎?。
當事人經營的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童顏膜粉”、“祛痘膜粉”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二)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五)全成分;(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規定。
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童顏膜粉”、“祛痘膜粉”普通化妝品存在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標簽不符合規定、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事實,屬同一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不同內容法律條款,根據《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存在牽連關系,適用吸收原則,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按照經營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進行行政處罰。
又因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十)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普通化妝品,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一)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的“童顏膜粉”2盒、“祛痘祛痘祛粉刺專用膜粉”2盒;
2.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12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