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175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媛梅小吃店(經營者:李媛梅)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C765J967
經營場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金燭村3組
經營者:李媛梅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513821XXXXXXXX6960
聯系方式:186XXXX0963
2023年4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金燭村3組當事人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媛梅小吃店進行執法檢查,進入廚房在操作臺下擺放有如下產品:飲品復配奶基底,生產日期:2022/05/13,保質期:6個月,共計1瓶。在冷凍柜中擺放有如下產品:用塑料薄膜包裹的塊狀肉類,共計62.644kg,每塊上均無標簽信息,陪同檢查人現場無法出示上述肉類的檢驗檢疫報告及進貨票據。我局執法人員經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
2023年4月23日,眉山市彭山區媛梅小吃店的經營者李媛梅委托鄭翔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申辯:1、其從朋友處購進了飲品復配奶基底用于飲品制作,但僅用于實驗,之后并未銷售該款飲品。2、其購進的無標簽的肉類分別是冷凍去骨牛上腦和冷凍帶骨牛眼肉,上述肉品系從郫都區吳氏冷凍食品經營部購進的,因產品需要改刀切塊,在供貨商改刀之后標簽就沒有了,并提供了幾張肉品標簽及產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媛梅小吃店系辦理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的合法食品小經營店。當事人購進了飲品復配奶基底用于飲品制作,該食品存放于廚房操作間,與其他食品原料一起混放,處于經營狀態,當事人應當對營業場所內的食品定期進行清理并負責,且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以經營結果為成立要素,故應當認定當事人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經營的無標簽的肉類為冷凍去骨牛上腦和冷凍帶骨牛眼肉,分別用于制作牛排和戰斧牛排,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為郫都區吳氏冷凍食品經營部的資質證明、進貨票據及產品部分裁剪的標簽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根據票據情況看,上述肉類屬于進口肉制品,但我局現場檢查時,陪同檢查人提供了進貨紙箱,證明該肉品屬于國產肉類,同時現場檢查時,我局現場要求當事人對購進紙箱進行排查,找出原包裝,但當事人始終無法找出原包裝和食品標簽,但到了接受調查時又拿出了紙箱和食品標簽,并且與現場情況矛盾,我局認為當事人事后補來的食品包裝箱和標簽及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與現場查獲的肉類無法對應,認定當事人屬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本案貨值金額4225.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委托書》,經營者李媛梅身份證、被委托人鄭翔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書證;
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書證;
《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證明我局依法對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的書證;
2023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3〕175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違反了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
鑒于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備案證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登記卡,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元)、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備案證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登記卡,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飲品復配奶基底1瓶,未按規定檢疫的肉類62.644kg。
3.罰款人民幣貳萬零伍佰元整(¥205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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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