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174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梵莎美容美甲店(經營者:楊露萍)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CB9XYN2B
營業場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錦江大學城一期7棟2樓206號
經營者:楊露萍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513823XXXXXXXX5249
聯系方式:158XXXX9881
2023年5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錦江大學城一期7棟2樓206號楊露萍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梵莎美容美甲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如下:1、現場檢查時有2名顧客正在做美甲,1名顧客正在做美睫;2、在該店的美容產品、美睫耗材、美甲耗材柜內發現有外包裝標識為“美睫SPA泡泡,100ml/3.fl.02,保質期:開封后保質6個月”的美睫SPA泡泡12瓶,在該產品的瓶身未發現有生產廠家、生產廠址、生產日期;“F.S FLASH LASHES CLFANSER”14瓶,該產品無中文標識、無生產廠家、生產廠址、生產日期、規格型號;產品名稱:專業美睫卸睫,凈含量15g,產地:韓國,保質期:12個月,有7瓶,該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地址、生產日期。3、在產品擺放區擺放有產品名稱:鎏光甲油膠146瓶,凈含量:13ml,該產品無生產日期;產品名稱:鎏光甲油膠14瓶,凈含量15ml,該產品無生產日期。當事人涉嫌使用無生產日期的化妝品和產品標識不全的產品,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化妝品及產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2023年5月9日,眉山市彭山區梵莎美容美甲店經營者楊露萍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經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登記,在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錦江大學城一期7棟2樓206號從事生活美容服務。當事人于2023年4月1日從廣州杰奧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購進1套鎏光128色甲油膠(128瓶/套),購進價格為1680元/套(13.1元/瓶,13ml/瓶);購進1套鎏光經典紅系列12色甲油膠(12瓶/套),購進價格為198元/套(16.5元/瓶,13ml/瓶),購進鎏光櫻花霧粉系列15色甲油膠1套(15瓶/套),購進價格為198元/套(13.2元/瓶,15ml/瓶);于2023年4月24日購進鎏光128色甲油膠10瓶,購進價格為15元/瓶(凈含量:13ml)。兩次共購進150瓶鎏光甲油膠(凈含量:13ml)(其中4瓶加貼有生產日期),15瓶鎏光甲油膠(凈含量:15ml)(其中1瓶加貼生產日期)。截至案發時被我局查獲146瓶鎏光甲油膠(凈含量:13ml)和14瓶鎏光甲油膠(凈含量:15ml)無生產日期,因當事人未建立使用臺賬,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當事人涉案化妝品貨值金額為2146.8元。
又查明,上述鎏光甲油膠系當事人給顧客美甲使用,甲油膠(凈含量:13ml)包裝瓶上標示有保質期2年,甲油膠(凈含量:15ml)包裝瓶上標示有保質期三年,但瓶身均未見生產日期。經調查,當事人案發后向我局提供了上述鎏光甲油膠生產日期貼紙,經核實該生產日期貼紙系由生產商案發后補寄至眉山市彭山區梵莎美容美甲店,經向眉山市彭山區梵莎美容美甲店提供的供貨商(廣州杰奧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電話:19334042195)電話核實,在生產上述甲油膠時未張貼生產日期,生產商將生產日期打印后裝于盛裝甲油膠的盒子內,再由當事人加貼于甲油膠瓶底。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經營場所內放置有上述鎏光甲油膠的生產日期貼紙,且按照相關規定,生產日期或者限用日期需由生產商噴印或者加貼,不能由經營或使用者張貼。該鎏光甲油膠未標注生產日期或者限用日期,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定產品是否在有效期范圍內,因此,當事人使用的鎏光甲油膠標簽不符合規定。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產品檢驗報告和購進票據。另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化妝品備案信息公示的查詢,上述鎏光甲油膠經過備案,符合上市銷售條件。
再查明,當事人使用的“美睫SPA泡泡、F.S FLASH LASHES CLFANSER”產品系分裝睫毛清潔慕斯的分裝瓶,用于員工清潔美甲、假睫毛工具的清潔液。上述產品均無生產廠家、生產廠址及生產日期,屬標簽標識不全的產品。
專業美睫卸睫膏從嘉興千頌貿易有限公司購進,由產品“哈密瓜睫毛卸除膏”分裝而來,作用于假人頭上練習假睫毛用,未作用于人體皮膚。因當事人使用的專業美睫卸睫膏未作用于人體皮膚,不認定為化妝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經營者楊露萍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2.《現場筆錄》、現場拍攝照片、《詢問筆錄》,證明對當事人現場進行檢查的事實及當事人使用無生產日期化妝品及標識不全的產品的書證;
3.當事人提供的廣州杰奧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打印件各1份;廣州市加能輕工產品檢驗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GF00132022204408的檢驗報告打印件1份;廣州杰奧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出貨單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部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書證;
4.當事人提交的甲油膠外包裝紙盒和瓶底加貼生產日期標簽的產品照片,證明當事人使用的甲油膠部分加貼生產日期的書證;
5.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的產品照片1張,證明鎏光甲油膠經過備案,符合上市銷售條件的書證;
6. 睫尚繡睫毛清潔慕斯產品照片,證明“美睫SPA泡泡、F.S FLASH LASHES CLFANSER”由睫尚繡睫毛清潔慕斯分裝而來;哈密瓜睫毛卸除膏產品照片,證明“專業美睫卸睫膏”由哈密瓜睫毛卸除膏分裝而來;嘉興千頌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卸膠膏備案的情況說明及《詢問筆錄二》,證明美睫卸睫膏未作用于人體皮膚,不是化妝品的書證;
7.《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無生產日期化妝品及標識不全的產品予以扣押的書證。
2023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3〕174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無生產日期的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第三十六條第(七)項:“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和第四十二條:“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钡囊幎ǎ瑯嫵墒褂脴撕灢环媳緱l例規定的化妝品的行為。
當事人使用無生產廠家、生產廠址和生產日期的“美睫SPA泡泡”、“F.S FLASH LASHES CLFANSER”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钡囊幎?,構成使用產品標識不全的產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使用的甲油膠產品經過備案,符合上市銷售條件,且當事人購進時間為2023年4月,使用時間短,貨值金額2146.8元,危害后果輕微,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四) 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10000 元以下,或者零 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3000 元以下, 危害后果輕微的;……”的情形,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钡囊幎ㄟM行處罰。
當事人使用產品標識不全的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钡囊幎?,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該違法行為。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反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無生產日期的鎏光甲油膠(15ml)14瓶、鎏光甲油膠(13ml)146瓶;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