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178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王氏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BDPXP1H
經營場所:眉山市彭山區黃豐鎮上街285號
投資人:王剛
投資人身份證號碼:511121XXXXXXXX6953
聯系電話:157XXXX9528
2022年12月9日,我局收到消費者趙某舉報:“其在眉山市彭山區黃豐鎮上街285號的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大藥房黃豐店購買到名為“鹿血片”的產品,吃了之后多日無法入眠,懷疑產品有問題,與商家協商退貨,商家不予退貨,希望對產品進行調查”。2022年12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與黃豐鎮派出所民警一同前往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大藥房黃豐店進行檢查,但未發現有名為“鹿血片”的產品。2022年12月9日,在黃豐鎮派出所內消費者趙某將其購買到的產品提供給我局,由我局執法人員接收樣品后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進行檢驗。
經抽樣檢驗,“鹿血片”樣品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樣品名稱、檢驗項目及結果如下:
1、鹿血片,西地那非:1.01x105mg/kg;
2023年1月4日,我局依法將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大藥房黃豐店(經營者:郭建梅)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一案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
2023年1月30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眉彭公(刑)不立案[2023]02號】,認定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大藥房黃豐店沒有違法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2023年5月24日,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王氏大藥房經營者王剛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王剛于2018年5月開辦了一家藥店,開辦時名稱為彭山區黃豐鎮彭祖老堂大藥房黃豐店,類型為個體經營戶,經營者為郭建梅,同時以彭山區黃豐鎮彭祖老堂大藥房黃豐店名義申辦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此后食品經營許可證未變更相關信息;2018年10月24日因為連鎖公司變更,將名稱變更為彭山區黃豐鎮同泰生大藥房黃豐店,經營者為郭建梅。2023年3月9日,因政策調整企業由個體經營戶轉變企業,將彭山區黃豐鎮同泰生大藥房黃豐店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2023年3月14日,將投資人變更為張婷,而2023年4月7日,又將投資人變更為王剛,并且將名稱變更為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王氏大藥房,現已使用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王氏大藥房申辦了藥品經營許可證。因此本案主體由初期調查了解情況的彭山區黃豐鎮同泰生大藥房黃豐店變更為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王氏大藥房。
另查明,王剛于2022年12月初從一名東坡區一名業務員處購進了上述“鹿血片”購進了1盒(10瓶/盒),購進時花費一千余元。2022年12月6日16時50分左右,王剛將上述上述“鹿血片”銷售給一名顧客,銷售時一盒中剩余9瓶(其口述自己吃了一瓶),收取貨款1600元。業務員微信號:b18080396966,微信名:眉山強威商貿有限公司(補金片),經登記查詢眉山強威商貿有限公司系注冊于東坡區的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銷售企業(該線索移送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處理)。
2022年12月9日,我局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對舉報人提供的“鹿血片”進行檢驗。經抽樣檢驗,“鹿血片”樣品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1.01x105mg/kg)。經詢問,王剛對舉報人提供的樣品及檢驗結果無異議,同時舉報人提交的交易支付記錄和聊天記錄與我局提取王剛手機微信中的交易收款記錄及聊天記錄相吻合,因此王剛銷售了上述“鹿血片”屬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投資人王剛、經營者郭建梅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2.我局登記的藥品經營企業信用檔案,證明當事人經營情況的書證;
3.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王剛提供的聊天記錄和微信收款記錄、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及產品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書證;
4.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眉彭公(刑)不立案[2023]02號】,證明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同泰生大藥房黃豐店)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書證。
2023年6月14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3〕178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藥監辦保化[2012]33號) ,西地那非屬于行業內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當事人經營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的規定。
當事人購進食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購進“鹿血片”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