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180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火山餐飲店(經營者:鄔夏歡)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6BRK2A4L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龍門社區東風路87.89號
經營者:鄔夏歡
身份證號碼:513823XXXXXXXX3428
2023年4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龍門社區東風路87.89號鄔夏歡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火山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情況如下:1、陪同檢查人員現場出示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店鋪正開門營業。2、進入廚房在操作臺貨架上擺放有如下食品:1、好時巧克力味調味醬,凈含量:650g,生產日期:2021年02月16日,保質期至:2022年08月16日,生產商: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共計1瓶,已開封,2.香芹片,凈含量:56g,生產日期:20210527,保質期:12個月,生產商: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共計1瓶,已開封;3、嫩肉粉固態調味料,凈含量:500g,生產日期:2021/08/27,保質期:18個月,生產商:青島江澤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共計1瓶,已開封。4、吉士粉,凈含量:300g,生產日期:20210227,保質期:24個月,生產商:揭陽市普僑區正昊食品有限公司,共計1瓶,已開封。因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我局執法人員經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2023年5月10日,眉山市彭山區火山餐飲店經營者鄔夏歡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于2021年9月從成都嘉創極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35元/瓶的價格購進了2瓶時巧克力味調味醬用于制作店內的巧克力奶茶,以30元/瓶的價格購進了1瓶味美好香芹片用于點綴意面,從彭山市場干雜店以4元/瓶的價格購進了1瓶馨芳源嫩肉粉用于腌臜肉類,以15元/瓶的價格購進了1瓶獅球牌吉士粉用于制作松仁玉米。截止案發時,當事人1瓶已開封的味好美香芹片、1瓶已開封馨芳源嫩肉粉、1瓶未開封的獅球牌吉士粉、1瓶已開封的時巧克力味調味醬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同放置于廚房的操作臺上,處于待使用狀態,應當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購進票據、供應商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該案貨值金額為84元,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經營者鄔夏歡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書證;
3、《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送達回執》,證明我局依法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的書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3〕18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023年6月13日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我局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予以采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當事人購進“味好美香芹片”、“馨芳源嫩肉粉”、“獅球牌吉士粉”、“時巧克力味調味醬”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購進“味好美香芹片”、“馨芳源嫩肉粉”、“獅球牌吉士粉”、“時巧克力味調味醬”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反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味好美香芹片”1瓶、“馨芳源嫩肉粉”1瓶、“獅球牌吉士粉”1瓶、“時巧克力味調味醬”1瓶;
3.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