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179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三胖子烤肉店 (經營者:趙剛)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A5EUP8A
住所: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龍門橋社區東風路121號
經營者:趙剛
身份證號碼:511527XXXXXXXX2914
2023年4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龍門橋社區東風路121號趙剛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三胖子烤肉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情況如下:進入廚房,在廚房操作臺上擺放有如下食品:牛肉香粉,凈含量:500克,生產日期:2021/05/07,保質期:12個月,生產商:聊城市新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計4袋;醬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2021.09.15,生產商:鶴山市東古調味食品有限公司,共計1桶,已開封;牛肉粉調味料:凈含量:900g,生產日期:20210316HZ,保質期:18個月,生產商:希杰(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共計2袋,其中1袋已開封。在炒鍋地面上擺放有如下食品:alpinbreeze炸雞醬,凈含量:10kg,生產日期:2021.12.28,保質期:12個月。產品外包裝使用韓文標注,共計1桶,已開封。因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我局執法人員經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2023年5月5日,眉山市彭山區三胖子烤肉店經營者趙剛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于2022年從網上以40元/桶的價格購進了1桶alpinbreeze炸雞醬,2022年從成都以12元/袋的價格購進了6袋牛肉香粉、以8元/袋的價格購進了4袋牛肉粉調味料,醬油的購進價格是15元/桶,購進了1桶。截止案發時,當事人4袋牛肉香粉、2袋牛肉粉調味料(1袋已開封)、已開封的1桶alpinbreeze炸雞醬和已開封的1桶醬油與未超過保質期的調味品同放置于廚房的操作臺上,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當事人經營的alpinbreeze炸雞醬外包裝由韓文標注,無中文標識,屬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購進票據、供應商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及alpinbreeze炸雞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認定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
綜上,本案貨值金額為119元,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3〕17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023年6月14日當事人要求聽證。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之規定,2023年6月28日在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五樓會議室舉行了聽證會。2023年7月12日,根據聽證報告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罰款金額調整至壹萬元整(¥10000.00元)。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識的alpinbreeze炸雞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的規定。
當事人購進“牛肉香粉”、“牛肉粉調味料”、“alpinbreeze炸雞醬”、“醬油”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經營無中文標識的alpinbreeze炸雞醬,屬同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不同內容法律條款,存在牽連關系,適用吸收原則,擇一較重行為進行處罰,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行政處罰。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購進“牛肉香粉”、“牛肉粉調味料”、“alpinbreeze炸雞醬”、“東石醬油”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反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牛肉香粉”4袋、“牛肉粉調味料”2袋、“alpinbreeze炸雞醬”1桶、“東石醬油”1桶;
3.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