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225號
當事人:四川彭山地心水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511422570717919R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鎮江漁村四社
經營范圍:瓶(罐)裝飲用水制造、銷售、銷售通訊器材、電子產品、代理話費充值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法定代表人:李文東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511112XXXXXXXX0314
2023年7月3日,我局收到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O.SWJP202301425),信息如下:食品名稱:包裝飲用水,規格型號:17.6L/桶,生產/加工日期:2023-06-14:被抽樣單位名稱:新都區泰興鎮成鑫水業門市部,標稱生產者名稱:四川彭山地心水業有限公司,任務來源: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日期:2023-06-20;樣品到達日期:2023-06-20;樣品數量:7桶;抽樣基數:50桶;抽樣單編號:SBJ23510100004045441;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3年7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達位于眉山市彭山區江漁村四社的四川地心水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有生產日期為2023年6月14日的上述抽檢批次包裝飲用水。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SWJP20230142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編號:SBJ23510100004045441)。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東外出,委托現場的管理人員鄭偉(身份證號碼:511128XXXXXXXX1910)陪同檢查并簽收相關文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書面異議。
2023年7月25日,四川地心水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東委托陶蘭(身份證號513823XXXXXXXX3429)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生產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的包裝飲用水(飲用水品牌名為“金鼎桶裝水”)(生產日期:2023年06月14日)共計生產60桶(17.6L/桶),并以2元/桶的價格全部銷售出去,該案貨值金額120元,違法所得共計1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法定代表人李文東、受委托人陶蘭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四川彭山地心水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主體資質。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編號:SBJ23510100004045441)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SBJ23510100004045441),證明抽樣程序合法的書證。
3.《檢驗報告》(NO:SWJP20230142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編號:SBJ23510100004045441)及《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當事人經營地址、經營情況、經營事實。
4. 彭山區地心水廠的生產記錄單及銷售票據,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數量及銷售價格。
5.《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飲用水的違法事實過程。
2023年8月3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字〔2023〕225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的要求。
當事人生產經營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的包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你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生產經營的該批次含有致病微生物的食品數量少,未造成社會危害,以上情形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建議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給予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貳拾元整(¥120.00元);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
罰沒款共計壹拾萬伍萬零壹佰貳拾元整(¥5012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 年9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