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249號
當事人:袁躍軍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69XWCU5W
經營場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東社區惠民路5號
經營者:袁躍軍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511128XXXXXXXX1912
聯系方式:137XXXX1983
2023年6月9日,我局依法對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城東社區惠民路5號袁躍軍經營的“成人用品”店鋪進行執法檢查。陪同檢查人現場出示了《營業執照》,在經營場所袁躍軍懸掛的衣物衣兜內裝有極品狼1號、藍金偉哥等7個品種的產品,該7種產品涉嫌標簽不符合規定。我局執法人員請示分管負責人后依法對相關產品進行扣押。2023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對該店鋪發現的極品狼1號、藍金偉哥等7個品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期間告知書》。
經抽樣檢驗,其中有6份樣品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樣品名稱、檢驗項目及結果如下:
1、極品狼1號,西地那非:1.27x105mg/kg;
2、勃樂,西地那非:3.73x105mg/kg;
3、藍金偉哥,西地那非:1.28x105mg/kg;
4、精品偉哥,西地那非:7.51x104mg/kg;
5、德國黑金剛,西地那非:6.6x104mg/kg;
6、C200,西地那非:8.12x104mg/kg;
經調查,袁躍軍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存在犯罪事實,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將該案移送至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眉彭市監涉罪移【2023】195號)。
2023年6月25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對袁躍軍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偵查。立案決定書(眉彭公(鳳)立字【2023】313號)。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眉彭檢刑不訴【2023】53號)和《檢察意見書》(眉彭檢意【2023】5號),建議我局依法給予被不起訴人袁躍軍行政處罰。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予以立案調查。
2023年10月31日袁躍軍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系辦理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主要經營成人情趣用品(不含藥品、醫療器械)。
當事人經營的“極品狼1號”、“勃樂”、“藍金偉哥”、“精品偉哥”、“德國黑金剛”、“C200”系2023年5月中旬推銷員上門贈送給當事人試賣,“極品狼1號”4盒、“勃樂”1盒、 “藍金偉哥”5盒、 “精品偉哥”3盒、“德國黑金剛”2盒、“C200”2盒,無購進價格。截止案發時,當事人銷售了“極品狼1號”2盒,銷售價格為80元/盒;“德國黑金剛”1盒,銷售價格100元/盒; 剩余四種產品未銷售出去,“勃樂”銷售價格是40元/盒,“藍金偉哥”銷售價格是15元/盒,“精品偉哥”銷售價格是15元/盒,“C200”銷售價格是30元/盒。當事人不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購進票據及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
上述六種產品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檢測,結果顯示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屬于添加了藥品的有害食品,認定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綜上所述,該案貨值金額為740元,違法所得2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經營者袁躍軍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書證。
2. 現場檢查筆錄復印件、《檢驗報告》、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書證。
3. 《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4.《檢驗期間告知書》、《送達回證》復印件,證明我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檢驗期間時限。
5. 眉山市彭山區謝家街道謝家場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當事人家庭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書證。
6.《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送達回證》復印件,證明我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采取扣押強制措施的書證。
7.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眉彭檢刑不訴【2023】53號),證明對當事人不起訴的書證。
8.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檢察意見書》(眉彭檢意【2023】5號),證明應當依法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2023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3〕249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我局認為,當事人經營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的規定。
當事人購進食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眉山市彭山區謝家街道謝家場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了當事人家庭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家庭生活確實困難,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購進食品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60.00元),并給予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且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 沒收違法所得貳佰陸拾元整(260.00元)。
3.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20000.00元)。
罰沒合計人民幣貳萬零貳佰陸拾元整(2026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