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254號
當事人:彭山黃成富中醫診所(經營者:黃成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7NGRX56
住所:彭山區鳳鳴街道張綱路二段260號
經營者:黃成富
身份證號碼:51092XXXXXXXX5070
聯系電話:180XXXX3259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張綱路二段260號黃成富經營的彭山黃成富中醫診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情況如下:在診所進門處右手邊的拆零柜臺上發現如下藥品:1、張恒春?保和丸,生產單位:蕪湖張恒春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06181;有效期至:2023.05,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34020122,經現場清點1瓶(已開封);2、感冒清片,生產單位:廣東省羅浮山白鶴制藥廠,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44022613,產品批號:2011014,生產日期:2020.11.11,有效期至2023.04,經現場清點共1瓶(已開封);3、坤康?元胡止痛片,生產單位:商丘市金烏藥業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41021497,產品批號:20030811,生產日期:2020年03月08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經現場清點共1瓶(已開封);4、三七傷藥片,生產企業:蕪湖張恒春藥業有限公司,批準文號:Z34020031,產品批號:2109091,生產日期:20210909,有效期24個月,經現場清點共1瓶(已開封),5、顛茄片,生產單位:天津力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12020425,產品批號;2010039,生產日期:2020.10.17,有效期至:2023.10.16,經現場清點共1瓶(已開封)。在進門處的藥品銷售柜中發現如下藥品:6、銀諾克?胃康靈膠囊,生產單位:吉林省銀諾克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200702,生產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3/07/12,經現場清點,共計1盒(未開封)。在診所進門處右側拆零柜下方柜中發現如下藥品:7、張恒春?附子理中丸,生產單位:蕪湖張恒春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07131,生產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3.03,經現場清點共4盒,未開封;8、恒誠制藥?風寒感冒顆粒,生產單位:廣東恒誠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1年01月20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共計1盒,生產日期:2021年07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06月共計2盒,均未開封。以上藥品均已超過有效期,我局執法人員經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對當事人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3年11月16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診療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銀諾克?胃康靈膠囊是當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從藥品終端網上的四川嘉事蓉錦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的,購進價格是5.04元/盒,規格是0.4g*24粒,購進了4盒,以10元/盒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保和丸是當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從藥品終端網上的眉山圣丹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購進價格是4.56元/瓶,規格是200丸/瓶,購進了5瓶,以0.05元/丸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元胡止痛片是當事人2021年1月15日從藥品終端網上的重慶醫藥集團四川金利醫藥有限公司購進,購進了20盒,規格是0.35g*24片,購進價格是2.65元/盒,以0.15元/片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三七傷藥片是2021年10月23日從藥品終端網上的眉山圣丹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購進了10盒,購進價格是2元/盒,規格是0.3g*30片,以0.08元/片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顛茄片是2021年3月21日從藥品終端網上的重慶醫藥集團四川金利醫藥有限公司購進,購進了5盒,購進價格是4.85元/瓶,規格是10mg*100片,以0.06元/片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感冒清片是2021年11月7日從藥品終端網上的眉山圣丹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購進了2盒,購進價格是16.06元/盒,規格是1.5cm*2.3cm*100片,以0.18元/片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張恒春?附子理中丸是2020年10月29日從藥品終端網上的眉山圣丹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購進了10瓶,購進價格是4.42元/瓶,規格200丸,以10元/瓶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恒誠制藥?風寒感冒顆粒是2021年9月24日從四川嘉事蓉錦醫藥公司購進,購進了10盒,購進價格是3.77元/瓶,規格是8g*18袋,以10元/盒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截至案發時,當事人診所內有保和丸49丸、元胡止痛片32片、感冒清片42片、顛茄片23片、三七傷藥片16片、附子理中丸1瓶、風寒感冒顆粒3盒、胃康靈膠囊1盒超過有效期。當事人出示了供貨商的資質及購買上述藥品的訂單詳情,不能出示上述藥品的使用記錄。
當事人辯稱,恒誠制藥?風寒感冒顆粒和張恒春?附子理中丸是已清理出來下架和處方箋同擺放于雜物柜中,未與有效期內的藥品混放。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及照片,本局予以采信。當事人診所其余6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與有效期內的藥品擺放在一起,并未作任何過期產品警示標識,視為待使用的藥品,應認定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綜上,本案貨值金額按扣押的保和丸、元胡止痛片、感冒清片、顛茄片、三七傷藥片、胃康靈膠囊計算,共26.31元,因當事人無法出示使用記錄,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當事人《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營者黃成富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證據2.現場照片19張、《現場筆錄》1份4頁,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超過有效的藥品的事實;
證據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3〕72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3〕72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4.2023年11月16日對黃成富《詢問筆錄》1份7頁,證明:當事人購進、使用涉案產品的情況;
證據5.當事人提供的涉案藥品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訂單詳情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購進涉案藥品查驗了供貨商資質,涉案藥品購進渠道合法;
證據6.《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延強〔2023〕72號)及送達回證,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延長扣押期限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和質證,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3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3〕254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構成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貨值金額26.31元,未收到使用上述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告。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減免行政處罰申請及店鋪經營困難說明。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四)、(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四)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10000 元以下,或者零 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3000 元以下, 危害后果輕微的;……(十)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和第九條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八)危害后果顯著輕微,適用從輕行政處罰仍顯較重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保和丸49丸,元胡止痛片32片,感冒清片42片,顛茄片23片,三七傷藥片16片,胃康靈膠囊1盒;
2.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