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270號
當事人:彭山區紅新診所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62JBBX31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局鳳鳴街道紅星社區興旺路3號
經營者:張剛
身份證號碼:511128XXXXXXXX5537
2023年10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局鳳鳴街道紅星社區興旺路3號的張剛經營的彭山區紅新診所進行執法檢查。
在診所拆零柜下方儲物柜內,發現了標有“效期”二字的透明袋封裝的3盒易特欣?非洛地平緩釋片,生產批號為21057023,有效期至2023年04月,超過了有效期。
在中藥存放區發現了開袋的中藥飲片“地榆”,生產日期為2020年1月10日,保質期36個月,超過了有效期。
在中藥存放區發現了中藥飲片“赤小豆”,生產日期為2018/04/19,現場檢查時當事人無法出示“赤小豆”進貨單。
我局執法人員經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對上述藥品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從無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赤小豆)、使用超過保質期的藥品(地榆、易特欣?非洛地平緩釋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3年10月26日,彭山區紅新診所經營者張剛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并提交易特欣?非洛地平緩釋片、“地榆”、“赤小豆”的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復印件。執法人員經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對能提供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證明其從有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赤小豆”,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張剛開設彭山區紅新診所從事診療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020年12月9日,張剛從四川聚創醫藥有限公司購進了1袋地榆,1kg/袋,生產日期為2020年1月10日,保質期36個月,購進價格22.8元/袋,銷售價格0.4元/10克。2022年1月25日從國藥控股(樂山)川醫藥有限公司購進了10盒易特欣?非洛地平緩釋片,生產批號為21057023,有效期至2023年04月,購進價格11元/盒,銷售價格12元/盒。
2023年10月25日,彭山區紅新診所從事診療服務使用的“地榆”、易特欣?非洛地平緩釋片超過有效期因執法檢查案發,現場稱量超過有效期的“地榆”剩余760g,易特欣?非洛地平緩釋片剩余3盒。
綜上,彭山區紅新診所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地榆”、易特欣?非洛地平緩釋片貨值金額66.4元,因當事人無法提供使用記錄,故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當事人《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營者張剛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證據2:現場照片7張、《現場筆錄》1份3頁,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并對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證據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3〕63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3〕63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4:2023年10月26日對張剛《詢問筆錄》1份4頁,證明:當事人購進、使用涉案產品情況的事實;
證據5:當事人提供的涉案藥品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購進票據,共9頁,證明:當事人購進涉案藥品查驗了供貨者資質,涉案藥品購進渠道合法。
2023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區紅新診所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3〕270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構成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規定給予處罰。
鑒于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量少貨值金額小。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四)、(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四)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10000 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3000 元以下, 危害后果輕微的;……(十)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和第九條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八)危害后果顯著輕微,適用從輕行政處罰仍顯較重的;……”的規定。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2、沒收超過有效期的地榆760g,易特欣?非洛地平緩釋片3盒。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