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264號
當事人:彭山民康診所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758BY1X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紅星社區興旺路42-44號
經營者:劉學勤
身份證號碼:511128XXXXXXXX5546
2023年10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診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1.在診所進門處左手邊柜臺上拆零柜中發現通竅鼻炎顆粒2袋,生產單位 :四川川大華西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規格:2g;產品批號:210843,有效期至:2023/08/26;2.在治療室正對門的桌子抽屜內發現辰欣?維生素C注射液8盒,生產企業: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規格:2ml:0.5g×10支,生產批號:2204180641,有效期至:2023.09,生產日期:2022.04.18;3.在注射室抽屜內發現民生?鹽酸消旋莨菪堿注射液1盒已開封剩4支,規格:1ml×10支,生產單位:杭州民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109033,生產日期:20210903,有效期至2023年08月;4.在中藥房柜臺上發現皓博藥業?木賊,批號:200401,保質期:36個月,生產日期:2020年04月15日,生產單位:四川皓博藥業有限公司,已開封;5. 皓博藥業?鉤藤,批號:200901,保質期:36個月,生產日期:2020年09月12日,生產單位:四川皓博藥業有限公司,已開封。上述5種藥品均已超過有效期,經報局領導同意,執法人員現場上述藥品進行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3]66號)、《財務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3]66號)。
當事人上述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于 2023年11月6日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11月7日對當事人的委托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當事人從事診療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述五種藥品均從眉山圣丹藥業有限公司購進,于2022年3月27日以7.5元/盒的價格購進通竅鼻炎顆粒30盒,每盒9袋,以10元/盒的價格銷售;2023年1月7日以以3.2元/盒的價格購進辰欣?維生素C注射液10盒,10支/盒,注射時以0.5元/支收費;2022年7月14日以23元/盒的價格購進民生?鹽酸消旋莨菪堿注射液1盒(10支),注射時以3元/支收費;2020年9月13日以12元/袋的價格購進皓博藥業?木賊2袋,每袋500g,以0.04元/g的價格銷售,現場稱重還剩110g;2020年11月26日以44元/袋的價格購進皓博藥業?鉤藤2袋,每袋500g,以0.1元/g的價格銷售,現場稱重還剩95g。
當事人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與有效期內的藥品同擺放于經營場所的藥柜中,且未張貼有“過期藥品標識”,視為待使用的藥品,應認定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綜上本案貨值金額共計69.02元,因當事人無法提供使用記錄,故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當事人《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營者劉學勤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證據2.現場檢查照片7張、《現場筆錄》1份3頁,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并對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證據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3〕66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3〕66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4.《詢問筆錄》1份4頁,證明:當事人購進、使用涉案產品的情況;
證據5.當事人提供的涉案藥品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購進票據復印件,共12頁,證明:當事人購進涉案藥品查驗了供貨商資質,涉案藥品購進渠道合法;
證據6.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1份,證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和質證,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4年1月11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3〕264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構成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種類少且未收到使用該批次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告。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四)、(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四)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10000 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3000 元以下, 危害后果輕微的;……(十)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和第九條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八)危害后果顯著輕微,適用從輕行政處罰仍顯較重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通竅鼻炎顆粒2袋、辰欣?維生素C注射液8盒、民生?鹽酸消旋莨菪堿注射液1盒已開封剩4支、皓博藥業?木賊110g、皓博藥業?鉤藤95g;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