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272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康貝榮欣盛大藥房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22MA62J6W3G
類型:個人獨資企業
住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古城南路252號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藥品零售;中藥飲片代煎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生化藥品、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保健食品、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法定代表人:李碧倫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510122XXXXXXXX863X
2023年11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在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古城南路252號的眉山市彭山區康貝榮欣盛大藥房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時該店正開門營業,檢查中發現在該店背后的庫房桌子上有如下拆零藥品:1.德元碳酸氫鈉片,0.3克*1000片;生產單位:四川德元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產品批號:191209,注冊批號:國藥準字H51021234,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8日;有效期:2021年11月,經現場清點共1瓶,已開封剩余18片;2.金龍龍膽碳酸氫鈉片,規格:1000片,含龍膽粉0.1克,碳酸氫鈉0.15克,生產公司:四川金藥制藥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510216,產品批號:210803,生產日期:2021年08月17日,有效期:2023年07月,經現場清點共一瓶,已開封剩23片;3.枸櫞酸噴托維林片,規格1000片/瓶,生產公司: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1.05.06,產品批號:210502,有效期至2023.04,經現場清點共計一瓶,已開封剩16片。上述三種藥品已經超過有效期,2023年11月13日,經現場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執法人員對上述過期藥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3年11月16日,彭山區康貝榮欣盛大藥房法人李碧倫接受詢問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眉山市彭山區康貝榮欣盛大藥房于2021年12月28日從四川海棠醫藥有限公司以13元每瓶的價格購進1瓶“金藥龍膽碳酸氫鈉片”,以0.05元/片的價格拆零銷售;于2021年4月7日從四川鷺燕醫藥有限公司以56.10元/瓶的價格購進1瓶“德元碳酸氫鈉片”,以0.1元/片的價格拆零銷售;于2021年10月28日從四川海棠醫藥有限公司以88元/瓶的價格購進5瓶“枸櫞酸噴托維林片”,以0.1元/片的價格進行拆零銷售。當事人李碧倫向我局提供了該藥品的購進票據和廠家資質,但未向我局出示上述過期藥品的拆零售賣記錄。
該店負責人李碧倫聲稱其在上述藥品過期后并未銷售,只是剩余少量藥品未及時進行清理,但無法提供完整拆零佐證其未銷售的事實。本局認為辯解事實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二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陳列、存放的藥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拆零藥品和易變質、近效期、擺放時間較長的藥品以及中藥飲片。發現有質量疑問的藥品應當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明確指出藥店的質量管理人員要定期對拆零藥柜近效期藥品進行清理,而該店并未按照規定進行過期藥品清理也沒有進行規范的標記或提示,同時沒有提供相應拆零銷售記錄證據證明其已經實施了有效措施避免過期藥品被售出,故應當認定為銷售劣藥的行為。
本案貨值金額按照查扣的過期藥品計算,貨值金額共計4.55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眉山市彭山區康貝榮欣盛大藥房《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主體資質。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照片,證明眉山市彭山區康貝榮欣盛大藥房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的事實。
證據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依法對過期的藥品予以扣押。
證據四:眉山市彭山區康貝榮欣盛大藥房出示的過期藥品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證明,證明產品來源渠道合法。
2024年1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字〔2023〕272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眉山市彭山區康貝榮欣盛大藥房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
鑒于本案貨值金額(4.55元)較小且數量少,其未發現不良反應情況,當事人主動配合。以上情形符合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危害后果顯著輕微,適用從輕行政處罰仍顯較重的”和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十)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所規定的情形,經局負責人集體討論后,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的行為,符合銷售劣藥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2.沒收超過有效期的“金藥龍膽碳酸氫鈉片(23片)”,“德元碳酸氫鈉片(18片)”和“枸櫞酸噴托維林片(16片)”。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賬號:22415201040010707,開戶銀行:農行彭山支行(非稅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 年1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