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14號
當事人:彭山區惠仁大藥房(經營者:劉一本)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6GFCX8D
住所:彭山區彭溪街道濱江大道二段城南郡202號樓6號門市
經營者:劉一本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112319XXXXXXXX36
執法人員: 艾文思 執法證號:23170230031
執法人員: 羅 敏 執法證號:23170230051
執法人員: 朱敖蘭 執法證號:23170230075
2023年11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彭溪街道濱江大道二段城南郡202號樓6號門市劉一本經營的彭山區惠仁大藥房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情況如下:在藥房進門右側收銀臺前醫療器械擺放處發現克速清?美康敷凝膠,凈含量:30ml,生產備案號:黔東南食藥監械生產備20190002號,產品備案號:黔/貴東南械備20190038號,生產企業:貴州盛世泰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批號:20210819,生產日期:2021/08/19,限用日期:2023/08/18,數量:3瓶。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醫療器械超過限用日期,我局執法人員經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對上述超過限用日期的醫療器械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限用日期的醫療器械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3年11月23日,當事人委托但鳳英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辦理了《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以45元/盒的價格從四川瑞旭康商貿有限公司購進了3盒速清?美康敷凝膠,以78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時,3盒速清?美康敷凝膠已超過限用日期。當事人出示了速清?美康敷凝膠的供貨商資質、合法的購進票據。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超過限用日期的醫療器械和有效期內的醫療器械同擺放于銷售貨架上,且未作任何過期產品警示標識,視為待銷售的醫療器械,應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限用日期的醫療器械。
綜上,本案貨值金額234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劉一本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證據2.當事人委托書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但鳳英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委托但鳳英代理本案的事實;
證據3.現場照片4張、《現場筆錄》1份3頁,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超過限用日期醫療器械的事實;
證據4.《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3〕75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3〕75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5.《詢問筆錄》1份5頁。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涉案產品的情況;
證據6.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資質、合法的購進票據復印件各1份,證明:涉案產品購進渠道合法;
證據7.《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延強〔2023〕75號)及送達回證,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延長扣押期限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和質證,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 〕1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024年1月8日當事人要求聽證。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之規定,2024年1月24日在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五樓會議室舉行了聽證會。
聽證會上當事人辯稱:1、該速清?美康敷凝膠2023年7月份是準備退貨,但廠家一直沒來,就沒有銷售了;2、該速清?美康敷凝膠進貨價為48元/盒,不會貼28元/盒的價簽銷售;3、速清?美康敷凝膠是擺放在收銀臺旁,不算銷售。本局認為:1、超期的醫療器械需擺放在失效區域,但現場檢查時該醫療器械擺放在收銀臺旁待售貨架上;2、速清?美康敷凝膠的價簽有現場檢查照片和執法記錄儀視頻為證;3、過期的速清?美康敷凝膠是擺放在收銀臺旁,并貼價簽應視為銷售。
2024年2月19日,根據聽證報告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超過限用日期的速清?美康敷凝膠,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限用日期的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貨值金額234元,超過限用日期的醫療器械還未銷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四)、(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四)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3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十)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和第九條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八)危害后果顯著輕微,適用從輕行政處罰仍顯較重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限用日期的速清?美康敷凝膠3盒;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