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3〕231號
當事人:彭山區金宇副食店(經營者:何福金)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511422600080734(1-1)
經營場所:彭山區鳳鳴街道建設路362號(實際經營場所:彭山區鳳鳴街道紫薇路273號)
經營者:何福金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51112819XXXXXXXX17
聯系方式:153XXXX2999
2023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前往位于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紫薇路273號院內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在該院進門口最里間左手邊簡易鋼結構庫房內存放有大量“雪花純生”和“雪花勇闖天涯”品牌的灌裝和瓶裝啤酒;在該院內正對大門的平房,門上號牌為“雅9”、“雅10”中也存放有大量的“雪花純生”和“雪花勇闖天涯”品牌的罐裝和瓶裝啤酒,執法人員發現在上述地點存放的大部分啤酒的外包裝的生產日期及廠家代碼有明顯的刮擦痕跡,該場所負責人何福金及其兒子何俊杰在現場,執法人員現場向其索要合法資質證件,當事人無法出示該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合法證件。在我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過程中,何福金未告知執法人員的情況下,離開現場。
進一步檢查中,在該單位進大門最里處左手邊簡易鋼結構庫房門外,放有以下產品:1.勇闖天涯(雪花)罐裝;生產日期見罐底,在罐底有如下信息:2023071(下方有標識CC),規格500ml/罐*12/件,啤酒的外包裝和瓶身信息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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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顯的刮擦痕跡,經現場清點共計1014件;2.勇闖天涯(雪花)瓶裝;生產日期(批次):見標簽噴碼,保質期:180天;在商品正面有如下噴碼2023061(下方標識CJ),啤酒瓶身信息如下圖:
,生產日期和廠家代碼有明顯的刮擦痕跡,經現場清點共計12件。
檢查發現在該單位進大門最里間左手邊簡易庫房的右手邊庫房1中,堆放有如下商品:3.雪花純生(匠心獨造);生產日期:見標簽或瓶蓋噴碼:2023041(下方標有CC),規格:500ml/瓶*12/件,啤酒外包裝及瓶身生產日期等信息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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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和廠家代碼有明顯的刮擦痕跡經現場清點共計227件。在該區域還發現有如下商品:雪花純生(匠心獨造)(罐裝);生產日期:見罐底噴碼,保質期:360天;罐底有如下信息:2023050(下方標識有CC),外包裝及罐底生產日期等信息如下圖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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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顯的刮擦痕跡,經現場清點共計244件。
檢查發現在該單位進大門處最里間左手邊簡易鋼庫房的左手邊庫房2中有如下商品:4.雪花純生(匠心營造)(瓶裝);規格:500ml/罐*12/件;生產日期:見標簽或瓶蓋噴碼;在瓶身正面有如下標識:2023041(下方留有標識CC),外包裝及瓶身生產日期等信息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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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和廠家代碼有明顯的刮擦痕跡,經現場清點共計213件。
檢查發現在該單位正對大門平房中,門牌寫有“雅9”的房間中,發現如下商品:雪花純生(匠心獨造)(罐裝);罐身背面有如下信息:生產日期見罐底噴碼;保質期360天;罐底有如下信息:2023062(下方標識有CC);外包裝及瓶身生產日期等信息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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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和廠家代碼有明顯刮擦痕跡,經現場清點共計458件。
檢查發現在該單位大門處正對平房門牌寫有“雅10”的房間中有如下商品:雪花純生(匠心獨造(罐裝),罐身背面有如下信息:保質期:360天,生產日期見罐底噴碼;罐底噴碼信息如下:2023050(下方有標識CC),外包裝及罐身生產日期噴碼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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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和廠家代碼有明顯的刮擦痕跡,經現場清點共計536件。
因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我局執法人員經現場請示分管領導后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因當事人未告知我局執法人員情況下離開現場,我局委托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西社區主任助理張科全程現場見證扣押。
2023年8月2日上午10時,我局通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當事人對2023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其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紫薇路273號區域的《現場檢查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3〕47號)及《扣押財務清單》進行補充確認,并確認后簽字,未提出異議。2023年8月2日下午,我局再次通知當事人進行詢問。因該案件貨值金額較大,我局在調查過程中,于2023年8月18日第三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因案件調查需要,2023年8月24日,我局下達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眉彭市監延強〔2023〕47號)。
經查明,彭山區紫薇路273號經營場所系當事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彭山縣郵政局租賃,當事人于2011年辦理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顯示信息為:名稱:彭山區金宇副食店;經營場所:彭山區鳳鳴街道建設路362號;但其實際經營地址為:彭山區紫薇路273號,在該區域經營啤酒并未食品經營備案手續,當事人在該經營區域內的刮碼啤酒與正規渠道購進的啤酒噴碼進行比對,如下圖:
當事人場所內啤酒噴碼信息圖片 |
市場銷售同款正規產品圖片 |

雪花純生匠心獨造外包裝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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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純生匠心獨造(灌裝)罐底噴碼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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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純生(瓶裝)瓶身標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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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勇闖天涯外包裝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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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勇闖罐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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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調查取證,當事人位于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紫薇路273號區域所扣押的共計2704件刮碼雪花啤酒與正規同款雪花啤酒相比,對生產日期的最后一位及廠商追溯代碼等信息進行了故意的刮擦,無法通過產品信息進行完整追溯。當事人稱于2023年3月份開始分多次在拼多多平臺購買上述刮碼啤酒放入該經營區域進行售賣,我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證據材料通知書,當事人僅向我局提供了其在平臺購買9件啤酒的兩張訂單截圖,未向我局執法人員提供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及購買網站鏈接,因此我局對當事人的購貨渠道不予認同。當事人經營刮碼的“雪花勇闖天涯啤酒”(罐裝和瓶裝)和“雪花純生啤酒”(罐裝和瓶裝),其進貨價格為雪花純生灌裝瓶裝價格為50-56元(500ml*12瓶/罐)/件,雪花勇闖灌裝瓶裝價格為35-39.9元(500ml*12瓶/罐)/件,其向外銷售價格為雪花勇闖天涯瓶罐裝為42元/件,雪花純生(匠心獨造)瓶罐裝為50元/件銷售,因當事人自述其于供貨商存在有返點的銷售模式,故購進價格高于銷售價格,因其無法提供銷售臺賬和供貨清單,其銷售數量無法確定。
再查明,我局于2023年8月1日檢查時在現場出現的人員為當事人的兒子何俊杰,在幫其送酒,在外圍調查中,我局也調查到當事人兒子何俊杰幫助當事人向彭山區張記副食店送過刮碼啤酒,經過對該店負責人詢問其確實在何福金處以42元/件的價格購買雪花勇闖天涯(罐裝),以50元/件的價格購進雪花純生(匠心獨造)(罐裝)的刮碼啤酒用于自己飲用,當事人兒子何俊杰幫其在送刮碼啤酒。
綜上,當事人存在違法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因其購進數量和購貨渠道不明,當事人銷售刮碼啤酒也無出庫臺賬和出庫記錄,無法查明其具體的購進數量及銷售數量,該案貨值金額按照我局扣押的2704件刮碼啤酒計算,貨值金額為12699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何福金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對彭山區紫薇路273號的租房合同及當事人在2023年10月11日的聽證會上向我局出示的《營業執照》(注冊號511422600080734(1-1)),名稱彭山區金宇副食店(經營者:何福金),證明其經營的主體資質。
2.何福金于2023年8月2日及2023年8月18日的三次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銷售刮碼啤酒的購進和銷售記錄,以及購進和銷售數量。
3.彭山區張記副食店負責人張仕春的詢問材料佐證當事人銷售刮碼啤酒的違法事實。
4. 我局8月1日的《現場檢查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3〕47號)及財物清單,證明在彭山區鳳鳴街道紫薇路273號存放有大量未銷售的刮碼啤酒,及我局按要求進行扣押的合法程序。
5.當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請,表述其家庭和個人困難現狀。
鑒于以上事實,我局對該案件經負責人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分別于2023年9月21日和2023年9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字〔2023〕230號)和《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字〔2023〕231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對《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字〔2023〕230號)提出聽證要求,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眉彭市監聽通〔2023〕2號),并于2023年10月11日組織聽證,經上會再討論后,于2023年10月13日,對當事人何福金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眉彭市監處字〔2023〕230號),對該案中除罰款金額外的違法事項作出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對《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字〔2023〕231號)提出聽證要求,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眉彭市監聽通〔2023〕3號),并于2023年10月16日組織聽證。
聽證會上當事人辯稱:
當事人提出:1、這批產品堆放的地方不是經營場所,只賣了幾十百把塊錢,該批刮碼啤酒主要用于自己飲用,偶爾賣一點,但全部給我沒收了,該批啤酒沒有社會危害性。2、本案我除了在拼多多平臺購買,還在華豐食品廠購買了一些。拼多多平臺購買回來就是刮碼產品,不是我刮的碼。法律也有人情,處罰嚴重到我不能正常生活了。
2023年10月24日,根據聽證報告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我局對當事人聽證會提出的聽證理由不予采納。最終作出:“1、罰款人民幣陸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整(¥ 634960)。
”的行政處罰決定。
因該案處罰金額高于三十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條例》第八十一條需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經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領導集體討論后,認為該案行政處罰裁量失當,退回我局進行重新裁量并做出決定。
2024年1月 9日,經我局負責人集體討論后,對該案件處罰金額作出決定。
本局認為,當事人變更經營場所后未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之規定,構成了未辦理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未報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之規定。
當事人不能正確提供上述刮碼啤酒的供貨商資質及產品檢驗報告等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之規定。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之規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金宇副食店負責人何福金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刮碼啤酒,其雖案發時不配合調查,但在案件調查中認識錯誤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以上情形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情形,因該案并未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何福金也向我們表明了其生活困難的申請,充分考慮過罰相當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何福金予以減輕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變更經營場所后未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未向所在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版)取消了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行為的行政許可要求及相應法律責任,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未備案行為未規定罰則,故對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我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當事人不能正確提供上述刮碼啤酒的供貨商資質及產品檢驗報告等信息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我局已作出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之規定進行處罰。
基于當事人未變更登記,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未報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監管部門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及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已在向當事人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眉彭市監處字〔2023〕230號)作出:“1.警告;2.沒收扣押的2704件對標簽刮碼的“雪花純生(匠心獨造)”和“雪花勇闖天涯”啤酒。”的處罰決定。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陸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 (¥ 63496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 年2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