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 〕41號
當事人:彭山區龍呈副食一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511403MA6BM2UW61
住所(住址):彭山區鳳鳴街道靈石東路39號
經營者:尹輝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390119XXXXXXXX38
2024年3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鳳鳴街道靈石東路39號尹輝經營的彭山區龍呈副食一分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情況如下:1、該店正在開門營業,當事人現場出示了有效的《營業執照》(92511403MA6BM2UW61)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15114220016655);2、在進門正對著貨架第5層發現1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外包裝信息為“食品名稱:手撕面包,產品標準代號:GB/T20981(起酥面包),生產并委托:四川桃李面包有限公司(SC),產地:成都市新津區普興街漆家西路300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751013200585,凈含量:160克,保質期至20240310,生產日期:20240302SC”。
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超過保質期的手撕面包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4]11號)和《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4]11號),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
經報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3月18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明,一、當事人于2015年6月16日開始在彭山區鳳鳴街道靈石東路39號從事食品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日用品銷售,日用百貨銷售,五金產品零售,并辦理了《營業執照》(92511403MA6BM2UW61)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15114220016655)
二、當事人于2024年3月3日以4.8元/袋的價格從四川桃李面包有限公司進購2袋手撕面包,凈含量為160克,保質期至2024年3月10日。于2024年3月8日,以6元/袋的價格銷售了1袋。
三、截止2024年3月14日,當事人銷售區域的手撕面包仍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擺放在一起,未作下架處理,視為待銷售狀態,應當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四、該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桃李面包結算憑證》、四川桃李面包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SC10751013200585)復印件、四川桃李面包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32MA6CPFX9X7)復印件、《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WWD202307811)復印件,證實當事人購進食品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綜上,該案貨值金額以扣押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計,為6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尹輝身份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證據二、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4〕11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4〕11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四、2024年3月18日對尹輝《詢問筆錄》1份、《桃李手撕面包單品銷售趨勢》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涉案產品的情況;
證據五、《桃李面包結算憑證》、四川桃李面包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SC10751013200585)復印件、四川桃李面包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32MA6CPFX9X7)復印件、《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WWD202307811)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購進食品時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4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手撕面包于2024年3月10日超過保質期仍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擺放在一起進行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同時向我局提交了《減輕處罰申請》以及《眉山腫瘤醫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證明書》、《結婚證》復印件、江口街道雙江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明當事人配偶一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手撕面包1袋;
2.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市場監督管
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