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56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聚顏美美容美體店(經營者:周莉)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7KWMN5XY
營業場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蔡山社區李密大道二段122號
經營者:周莉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382319XXXXXXXX28
2024年3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蔡山社區李密大道二段122號周莉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聚顏美美容美體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情況如下:在進門處正對的經營區域的貨架上擺放有如下化妝品:1、奢寵潤膚精華霜,凈含量:30g,生產方:廣州欣提采生化科技預先公司,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60502,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標注合格品,包裝底部有如下噴碼:2021030801 2024/03/07,共2盒,未開封;2、P.S水動力防護乳,委托方:廣州澳薇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廣州荔灣區花蕾路10號811房,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60949,生產批號及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合格品,產品側部有噴碼:合格ETZL1402 2022/12/13,共3盒未開封,以上化妝品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4年4月9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生活美容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當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從成都鑫嘉誠化妝品有限公司購進奢寵潤膚精華霜和P.S水動力防護乳用于銷售,奢寵潤膚精華霜購進了2盒,購進價格是88元/盒,銷售價格是138元/盒;水動力防護乳購進了3盒,購進價格是68元/盒,銷售價格是98元/盒。截至案發時,當事人2盒奢寵潤膚精華霜和3盒P.S水動力防護乳超過限期使用日期,與有效期內的產品同擺放于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未作下架處理,未張貼有過期警示標識,處于待銷售狀態,應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
當事人出示了上述化妝品的供貨商資質證明、購進票據及產品的檢驗報告。
綜上,該案貨值金額480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周莉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證據二: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并發現超過限期使用日期化妝品的事實;
證據三:2024年4月9日對周莉《詢問筆錄》1份5頁,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化妝品情況;
證據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延強〔2024〕23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4〕23號)、《送達回證》,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購進票據、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查驗了供貨商資質,涉案產品購進渠道合法。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和質證,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 〕5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提出因店鋪經營困難、過期產品未銷售出去、家庭成員(老人公)因顱內出血花費大,家庭經濟困難,申請減輕或免除罰款的陳述、申辯書。
經復核,本局認為:1、店鋪經營困難、過期產品未銷售出去、家庭成員(老人公)因顱內出血花費大,家庭經濟困難并不是《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2.當事人的行為也不屬于《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和《成德眉資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處罰清單(2023)》免于行政處罰的規定。
3.根據《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四、十)項的規定,本局充分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產品風險低等因素,本局已經予以當事人從輕處罰。
綜上,本局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減輕或免除罰款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營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購進上述化妝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貨值金額480元且未收到使用上述化妝品的不良反應報告,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四)項、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四)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 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3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十)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反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奢寵潤膚精華霜2盒和P.S水動力防護乳3盒;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