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4〕81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強哥肉制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643XUW0L
經營場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南社區下新南街259號
經營者:趙強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51382119XXXXXXXX5X
2022年3月7日,我局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依法對眉山市彭山區劉品肉制品店經營的鹵牛肉進行監督抽檢。
2022年4月6日,我局收到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酸性橙Ⅱ項目不符合食品整頓辦[2008]3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2年4月6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區劉品肉制品店送達了《檢驗報告》,眉山市彭山區劉品肉制品店負責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依法對眉山市彭山區劉品肉制品店進行執法檢查,店鋪內經營發現鹵牛肉,麻辣牛肉、牛板筋、張飛牛肉等菜品在銷售。
經查眉山市彭山區劉品肉制品店銷售的鹵制品為當事人所生產。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在當事人加工作坊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加工作坊內發現紅色調味粉,執法人員依法對店內在銷售的鹵肉菜品及其加工作坊當事人冰柜內盛裝的熟牛肉及紅色調味粉進行扣押?,F場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對10份樣品進行抽樣送檢。經抽樣檢驗,上述10份樣品中有8份樣品檢出酸性橙Ⅱ。
2022年4月15日,我局將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鹵肉過程中添加酸性橙Ⅱ一案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分局立案調查。
2022年12月26日,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當事人趙強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五千六百元。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
據《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2)川1403刑初111號]得知:當事人在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間,將鹵制過程中成色不好的熟牛肉、鹵牛肉、麻辣牛肉、牛板筋等食品添加酸性橙Ⅱ進行再次鹵制,并運送至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南街58號妻子劉艷梅經營的大佛牛肉(個體工商戶登記眉山市彭山區劉品肉制品店),以至少65元/斤價格予以銷售,共計銷售2120斤,合計人民幣137800元。
經查,當事人從事生產經營鹵肉辦理了《營業執照》,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備案證》。當事人因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不再符合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登記的條件,其存續的備案登記證應當予以注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2)川1403刑初111號],證明當事人不再符合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登記條件的書證。
2024年6月4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4〕81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辦[2008]3號)文件和《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的通知(整頓辦函[2011]1號),酸性橙Ⅱ屬于名單中所列非食用物質,當事人生產經營鹵肉過程中添加酸性橙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
當事人因生產經營鹵肉過程中添加酸性橙Ⅱ被判犯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其違法行為時間為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持續時間為36個月,銷售金額達137800元,因此當事人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規定的情節嚴重。
當事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五千六百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钡囊幎?,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