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4〕82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劉品肉制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6ARGNM49
住所: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南城中社區南街5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艷梅
身份證號碼:51382319XXXXXXXX48
2022年3月7日,我局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鹵牛肉進行監督抽檢。
2022年4月6日,我局收到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202207397):食品名稱:鹵牛肉,被抽樣單位:眉山市彭山區劉品肉制品店,加工日期:2022年3月7日,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酸性橙Ⅱ項目不符合食品整頓辦[2008]3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2年4月6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編號:202207397),《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XC22511403683133377),并依法對當事人店鋪及其加工作坊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店鋪內經營有鹵牛肉,麻辣牛肉、牛板筋、張飛牛肉等菜品。
2022年12月26日,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趙強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五千六百元。趙強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
2024年5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
經查,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辦理了《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食品銷售)備案證》。自2022年4月其丈夫趙強被拘捕后就停止營業。據《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2)川1403刑初111號]得知,當事人劉艷梅在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間,以至少65元/斤價格予銷售其丈夫劉強添加了酸性橙Ⅱ的熟牛肉、鹵牛肉、麻辣牛肉、牛板筋等食品,共計銷售2120斤,合計人民幣137800元。構成當事人銷售含有酸性橙Ⅱ食品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書證。
2.詢問筆錄及結婚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已停止經營及與劉強關系的書證。
3.《檢驗報告》、《現場檢查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送達回證》、《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2)川1403刑初111號]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經營添加酸性橙Ⅱ的鹵制品,且不再符合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登記條件的書證。
2024年6月4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4〕82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辦[2008]3號)文件和《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的通知(整頓辦函[2011]1號),酸性橙Ⅱ屬于名單中所列非食用物質,當事人生產經營鹵肉過程中添加酸性橙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含有非食用物質酸性橙Ⅱ的鹵制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含有非食用物質酸性橙Ⅱ的鹵制品,其違法行為時間為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持續時間為36個月,銷售金額達137800元,因此當事人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規定的情節嚴重。
當事人經營含有非食用物質酸性橙Ⅱ的鹵制品的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注銷當事人備案證并給予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