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處罰〔2024〕106號
當事人:彭山區忠全摩托車車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XQJE7T;
住所(住址):彭山區觀音鎮觀音村9組;
經營者:陳遲美;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51382319XXXXXXXX24;
2024年7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觀音鎮觀音村9組當事人的電動車銷售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信息為“《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A144985ZA7900202),整車編碼:779422480201743,車輛生產者(制造商):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安徽雅迪機車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經濟開發區天水澗路以南,車輛中文商標:雅迪,產品型號:TDT2956Z,CCC證書編號:2023011119531028,車輛制造日期:2024-05-09,額定電壓(V):48,蓄電池生產企業:浙江超威動力能源有限公司,蓄電池類型:鋁酸,蓄電池容量(Ah):12,蓄電池型號:6-DZF-12”。但該輛電動自行車已安裝6個蓄電池,每個蓄電池的標識為“天能,雅迪專用電池,原裝正品,品質保證,12V20Ah,6-DZF-20,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報局領導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4]33號)、《財務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3]33號)。現場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24年7月5日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7月9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于2014年5月4日,開始在彭山區觀音鎮觀音村9組從事摩托車維修及銷售并辦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XQJE7T)。
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信息如下“《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A144985ZA79000 202)顯示型號為TDT2956Z的雅迪電動自行車的額定電壓為48V,需安裝4組浙江超威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為6-DZF-12,容量為12Ah的蓄電池。
當事人在為型號為TDT2956Z的雅迪電動自行車安裝蓄電池時未按GB17761- 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6.3.4.2蓄電池的最大輸出電壓“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最大輸出的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60V”以及產品合格證的要求進行安裝。而是安裝6組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為6-DZF-20,容量為20Ah,電壓為12V的蓄電池,使該輛電動自行車的額定電壓達到72V。
2024年5月10日,當事人以為2600元/臺價從眉山市東坡區正偉摩托車行東門店訂購1臺型號為TDT2956Z的雅迪電動自行車,安裝6組電壓為12V,容量為20Ah的蓄電池后以2999元/臺的價格進行銷售。截止2024年7月5日該輛電動自行車未銷售,貨值金額為2999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XQJE7T)復印件、經營者陳遲美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合法經營資質及相關責任人主體的證據;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該案的線索及來源;
證據三:《詢問筆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A144985ZA7900202)復印件、《眉山市東坡區正偉摩托車行東門店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2MA64YYPA0L)》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的違法事實以及進銷價格。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和質證,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024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眉彭市監罰告〔2024〕106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按《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編號:A144985ZA7900202)內規定的額定電壓對型號為TDT2956Z的雅迪電動自行車安裝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的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未提供進購票據,在明知型號為TDT2956Z的雅迪電動自行車的額定電壓為48V時仍將該輛電動自行車的額定電壓安裝成72V。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附件《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評分表17裁量總分為5.1分。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第十條第(二)項的“ 裁量總分對應的裁量階次分別是:……(二)3分以上、7 分以下(均不含本數)的,為一般處罰階次;……”的規定,建議給予當事人一般處罰,并且依據第九條第三款罰款數額計算公式進行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案涉雅迪電動自行車1輛,產品型號:TDT2956Z;
二、處罰款人民幣陸仟零伍拾柒元玖角捌分整(¥6057.98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本局開具的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眉山市彭山區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