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116號
當事人:彭山區美辰美容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9BA8R56
營業場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蔡山中路89、91號
經營者:李娟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38231985081548XXXXXXXX42
2024年7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蔡山中路89、91號李娟經營的彭山區美辰美容院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情況如下:在該美容院經營區域存放化妝品的房間貨架上發現:古元坊?粉紅絲帶(PINK.RIBBON),古元坊胸部套:外包裝盒標簽載有產品:胸部舒潤霜,凈含量:3G*12瓶;胸部精華素,凈含量:100ml*12瓶,胸部養護乳,凈含量:5ml*12瓶;委托方:廣州頤養化妝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廣東美之源養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粵妝20170436,保質期:三年,生產批號及限用日期見包裝標示,見噴碼為:合格 2021.05.29,2024.05.28,批號:M2021052925,上述化妝品共兩盒,均已開封。其一盒剩余胸部舒潤霜12瓶,胸部精華液8瓶,胸部養護乳11瓶;另一盒剩余胸部舒潤霜11瓶,胸部精華液11瓶,胸部養護乳11瓶。以上兩套古元坊胸部套已超過限用日期,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4年7月25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美容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當事人于2024年4月3日從惠州涵迪亞化妝品有限公司以1290元/套的價格購進2盒古元坊胸部套,以2380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并在美容院給顧客使用,一盒古元坊胸部套可以使用12次。截至案發時,當事人1盒古元坊胸部套已開封剩余產品價值2182元,另一盒已開封剩余產品價值1960元,兩盒產品已超過限用日期,與有效期內的產品混放在一起,未清理下架,亦未張貼有任何過期產品警示標識,處于待使用狀態,故應當認定當事人使用超過限用日期的化妝品。
當事人出示了上述化妝品的供貨商資質證明、購進票據及產品的檢驗報告。
綜上,該案的貨值金額以古元坊胸部套內剩余價值計算,為4142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李娟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證據二、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并發現超過限用日期化妝品的事實;
證據三、2024年7月25日對李娟《詢問筆錄》1份5頁,證明:當事人購進、使用化妝品情況;
證據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4〕36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4〕36號)、《送達回證》,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五、《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延強〔2024〕36號)、《送達回證》,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超過限用日期的化妝品延長扣押期限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六、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購進票據、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查驗了供貨商資質,涉案產品購進渠道合法。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 〕11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超過限用日期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焙偷谒氖l:“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購進上述化妝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未收到使用上述化妝品的不良反應報告,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減輕行政處罰申請》、父親患有重大疾病的相關證明,以上情形符合《四川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十)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超過限用日期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限用日期的古元坊胸部套2盒(已開封);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