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 〕131 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諧振律動家用電器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511422MA7J5GP07J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小南街82號
經營者:童文全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51152219XXXXXXXX75
2024年7月15日,本局接到《12345便民服務平臺服務工單》(編號:RGDH995114002024071501003)、《12345便民服務平臺服務工單》(編號:XCX9951140 02024071501014)投訴當事人以送產品為由忽悠老年人去聽課,宣傳治百病。
2024年7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12345便民服務平臺服務工單》(編號:RGDH995114002024071501003)、《12345便民服務平臺服務工單》(編號:XCX99511400202 4071501014)的投訴內容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小南街82號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分別是:1、經營場所內擺放有14臺斯穆特波動儀,型號為AK-BD01,現場檢查時有11名顧客正在體驗穆特波動儀以及2名老年人正在體驗穆氏諧振儀,體驗產品時電視屏幕正在播放一氧化氮·pptx,并且當事人正在給顧客講解;2、一氧化氮·pptx內的宣傳內容有“穆壓諧振養生智能系統一氧化氮,一氧化氮會作用與逐漸減少,科學研究表明,一氧化氮具有凈化血液,軟化血管,保持血管彈性,增強血流量,抗血栓血凝,預防動脈粥樣硬化,抗發炎抗氧化,改善性功能,預防心腦血管疾病作用(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等)。人體一氧化氮含量在25-30歲時達到高峰,隨著年齡的增加,特別是到40歲以后,人體產生一氧化氮的功能逐漸衰弱,很少微循環的疾病都是從這里開始的。一氧化氮的減少使血液循環受到影響出現慢性病。因此建議中老年人身體無法產生足夠一氧化氮時穆氏諧振儀幫你產生一氧化氮。穆氏諧振儀四大作用:改善睡眠系統、調理消化系統、凈化血液系統、重塑生殖系統”等。
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調查,并分別于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15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調查,一、當事人于2022年3月4日開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中社區小南街82號從事針紡織品銷售、體育健康服務、信息咨詢服務,體育用品及建材零售、電子產品銷售、家用電器銷售、化妝品零售,2024年春節后開始銷售穆氏諧振儀和斯穆特波動儀。
二、穆氏諧振儀和斯穆特波動儀均為普通類電子產品,使用時能讓肌肉抖動。2024年4月,當事人為提高銷售量制做ppt《一氧化氮·pptx》,該ppt內宣傳“使用穆氏諧振養生智能系統能產生一氧化氮以及凈化血液,軟化血管,保持血管彈性,增強血流量,抗血栓血凝,預防動脈粥樣硬化,抗發炎抗氧化,改善性功能,預防心腦血管疾病作用(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等),改善睡眠系統、調理消化系統、凈化血液系統、重塑生殖系統”等治療效果。以上宣傳內容當事人不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材料證明便在顧客體驗斯穆特波動儀和穆氏諧振儀時通過講解和投屏到電視屏幕的方式宣傳使用穆特波動儀和穆氏諧振儀有以上治療效果。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 《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童文全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合法經營資質及相關責任人主體的證據;
證據二、《12345便民服務平臺服務工單》(編號:RGDH9 95114002024071501003)、《12345便民服務平臺服務工單》(編號:XCX995114002024071501014)、《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案件來源和線索;
證據三:《詢問筆錄》、《一氧化氮·pptx》,證明當事人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13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宣傳使用電子產品穆氏諧振儀和斯穆特波動儀有治療效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附件《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評分表27的裁量總分為0.9分。虛假宣傳時間短且只在其經營場所內宣傳和銷售,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以及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三款“只有可以減輕處罰情形的,原則上在裁量總分階次低兩階次 取中間值處罰;裁量總分已在一般或從輕處罰階次的,減輕處罰。 適用本款減輕處罰的 ,以最低罰款數額×裁量總分(裁量總分在 0 分以上、1 分以下的, 以 1 分計)÷ 10 計算罰款數額;裁量總分 為 0 分的 ,裁量可在最低罰款數額的 10%以下酌情處罰 ,最低罰 款數額為零的,不予罰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并依據第十一條第三款“最低罰款數額×裁量總分(裁量總分在 0 分以上、1 分以下的, 以 1 分計)÷ 10 計算罰款數額”的計算公式進行處罰。
綜上,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