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123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摩爾賽爾超市大學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511422MABW8RJ04P
住所(住址):彭山區觀音街道毛店社區彭祖大道一段18號
經營者:熊邦林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372319XXXXXXXX12
聯系電話:183XXXX4862
2024年8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位于彭山區觀音街道毛店社區彭祖大道一段18號熊邦林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摩爾賽爾超市大學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情況如下:1、該店正常經營,當事人現場出示了有效的《營業執照》(92511422MABW8RJ04P )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JY15114220046721);2、在該店內散稱食品銷售區容器內放有標稱為“甘源”五香花生,生產者: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清泉生物醫藥食品工業園,生產日期20240115K2H,保質期6個月,計量方式;計量稱重,經現場稱重剩余0.794公斤,銷價23.9元/公斤,剩余產品價值37.95元,經核實該批次的“甘源”五香花生已經超過保質期1個月。
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超過保質期的以上現存食品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4]44號)和《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字[2024]44號),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
經報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8月19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在眉山鑫海商貿有限公司進購1件(2.5公斤)“甘源”五香花生,包裝箱重0.5公斤,凈重2公斤,生產日期為20240115K2H,保質期6個月,有效期至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5日前以23.9元每公斤的價格銷售0.216公斤,2024年7月15日后以23.9元每公斤的價格銷售0.99公斤,銷售金額44.33元,現存超過保質期“甘源”五香花生0.794公斤,超過保質期食品與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均擺放在銷售貨架上一起,視為待銷售狀態,涉及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法所得44.33元,應當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以上商品供應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備案信息、配送單據和檢驗報告復印件,證實當事人購進食品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合法的書證;
證據二、《現場筆錄》,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4〕44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字〔2024〕44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四、2024年8月19日對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涉案產品的情況;
證據五、“甘源”五香花生供應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配送單據和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購進食品時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 9 月 4 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123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附件《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評分表1裁量總分為-3分。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提供了進貨單據、供貨商的資質證明,貨值金額小,未收到關于產品質量引起的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上述情形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并根據該條的計算公式予以處罰。
綜上,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并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打分為-3分,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甘源”五香花生0.794公斤;
2、沒收違法所得44.33元;
3、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合計罰沒款伍仟零肆拾肆元叁角叁分(¥5044.33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 09 月 13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