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160號
當事人:眉山市彭山區張樂柱診所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22MACDDQQD46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南社區興旺路東段濱江翡翠龍灣10棟1層3號
經營者:張樂柱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110219XXXXXXXX10
2024年10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鳳鳴街道城南社區興旺路東段濱江翡翠龍灣10棟1層3號張樂柱經營的眉山市彭山區張樂柱診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情況如下:在該診所進門左側拆零柜臺上擺放有如下藥品:1、湘泉?婦炎康片,外瓶標簽載有信息: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43020076,規格:片心重0.25g,100片裝,生產日期:2021/05/27,產品批號:210519,有效期至2024/04,生產企業:湖南湘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瓶身張貼價簽0.3元/片,共1瓶已開封,瓶內余40片;2、白云山?猴耳環消炎片,瓶身標簽載有信息: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44020149,每瓶裝100片,產品批號:20220912,有效期至2024年08月,共1瓶已開封,瓶內余52片;3、白云山?猴耳環消炎膠囊,外包裝標簽載有信息:24粒/盒,產品批號:國藥準字Z44020132,產品批號:20220401,生產日期:2022年04月16日,有效期至2024年03月,生產企業:廣州白云山花城藥業有限公司,共1盒已開封,剩余6粒;4、蒙王?紅花清肝十三味丸,外包裝標簽載有信息:產品批號:2110011,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粒×2板,共3盒(其中2盒未開封,1盒已開封剩余30粒×4板);5、阿咪康?氨茶堿緩釋片,外包裝標簽載有信息: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50021920,20片/板×1板/袋×1袋/盒,生產日期:2023.03.01,產品批號:230302,有效期至2024.08,生產企業: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1盒已開封,盒內剩余63粒。上述五種藥品已超過有效期,經現場請示分管領導批準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述藥品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4〕52號)和《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4〕52號),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涉嫌使用超過有效期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4年10月22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診療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診所備案憑證》。當事人上述五種藥品均是從四川海棠醫藥有限公司購進。湘泉?婦炎康片是2023年5月8日購進,購進價格是4.6元/盒,以0.1元/片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白云山?猴耳環消炎片是2023年5月18日購進,購進價格是14.07元/盒,購進了5盒,以0.3元/片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白云山?猴耳環消炎膠囊是2023年4月15日購進,購進價格是9.09元/盒,購進了3盒,以0.42元/粒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蒙王?紅花清肝十三味丸是2023年4月17日購進,購進價格是23.80元/盒,購進了10盒,以25元/盒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阿咪康?氨茶堿緩釋片是2023年6月19日購進,購進價格是5.36元/盒,購進了5盒,以0.3元/片的價格用于診療服務中。截至案發時,當事人經營場所剩余湘泉?婦炎康片40片,云山?猴耳環消炎片52片,白云山?猴耳環消炎膠囊6粒、蒙王?紅花清肝十三味丸120粒、阿咪康?氨茶堿緩釋片63片已超過有效期,與有效期內的藥品混放在一起,未做下架處理未張貼過期產品警示標識,認定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當事人提供了上述藥品的供貨商資質、合法的購進票據,不能提供使用記錄。
本案貨值金額為91.02元,因當事人無法出示使用記錄,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當事人《營業執照》、《診所備案憑證》、經營者張樂柱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及經營者張樂柱的基本情況;
證據2.現場照片12張、《現場筆錄》1份3頁,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超過有效期藥品的事實;
證據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眉彭市監強制〔2024〕52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4〕52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4.《詢問筆錄》1份5頁。證明:當事人購進、使用涉案產品的情況;
證據5.當事人提供的上述藥品的供貨商資質、合法的購進票據,證明:涉案藥品購進渠道合法;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 〕16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構成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貨值金額(91.02元)且未收到使用上述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告。以上情形符合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湘泉?婦炎康片40片,云山?猴耳環消炎片52片,白云山?猴耳環消炎膠囊6粒、蒙王?紅花清肝十三味丸120粒、阿咪康?氨茶堿緩釋片63片;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