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150號
當事人:彭山區詩蔓美容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8E8P8K
經營場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蔡山中路64號
經營者:李燕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51312219XXXXXXXX29
2024年9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街道蔡山中路64號李燕經營的彭山區詩蔓美容院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情況如下:在該店經營場所進門經過長廊盡頭左側房間內發現如下產品:1、神經酰胺肌底潤養套組,標簽載有信息:11件/套,產品名稱:肌底潤養水,凈含量:30ml;肌底潤養微精華,凈含量:5ml×3支;潤養按摩面霜,凈含量:8g×3支,肌底潤養霜,凈含量:10g,肌底潤養面膜,凈含量:5g×3支。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粵妝20160664,制造商:廣州市精彩化妝品有限公司,保質期:三年,生產批號/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包裝見批號119002J9130B,限用2023/09/10,該產品共計1盒,已開封使用,套內剩余肌底潤養霜1支,肌底潤養微精華2支,潤養按摩面霜2支,肌底潤養水半支;2、青蒿暢活潤舒套組,外包裝標簽信息載有:21件/套,產品名稱:羅勒原液,凈含量:30ml,青蒿原液,凈含量:5ml×10支,舒結霜,凈含量:10ml×10支,制造商:廣州市精彩化妝品有限公司,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粵妝20160664,保質期:三年,生產批號/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包裝見批號036012J7170A,限用:2024/06/29,該套盒已開封使用過,剩余舒結霜6支,青蒿原液6支;3、谷胱甘肽肌源凈澈套組,標簽載有信息:67件/套,產品名稱:安膚精油,凈含量:10ml;肌源凈澈水,凈含量:300ml;肌源凈澈微精華,凈含量:5ml×30支;凈澈按摩面霜,凈含量:80g×3支;谷胱甘肽煥面霜,凈含量:30g×2支;肌源凈澈面霜,凈含量:5g×30支。制造商:廣州市精彩化妝品有限公司,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粵妝20160664,保質期:3年,生產批號/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包裝見批號019002J2221A,限用:2023/09/09,該套盒共計1盒,已開封使用,套盒內剩余肌源凈澈微精華25支,肌源凈澈面膜10支。以上化妝品已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經現場請示分管領導同意,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財物清單》,當事人現場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24年9月26日依法立案調查。
2024年10月8日,當事人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事美容服務辦理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當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從成都市金牛區信麗誠美容化妝品商貿部以49元/套的價格購進1套神經酰胺肌底潤養套組,以1990元/套的價格購進1套谷胱甘肽肌源凈澈套組,以690元/套的價格購進1套青蒿暢活潤舒套組。分別以98元/套,3980元/套,1380元/套的價格進行銷售并在美容院給顧客使用。截至案發時,神經酰胺肌底潤養套組內剩余肌底潤養霜1支,肌底潤養微精華2支,潤養按摩面霜2支,肌底潤養水半支,剩余產品價值為40元;青蒿暢活潤舒套組內剩余舒結霜6支,青蒿原液6支,剩余產品價值為788元;谷胱甘肽肌源凈澈套組內剩余肌源凈澈微精華25支,肌源凈澈面膜10支,剩余產品價值為2079元。上述套盒內剩余產品均超過限期使用日期,與有效期內的產品混放在一起,未清理下架,亦未張貼有任何過期產品警示標識,處于待使用狀態,故應當認定當事人使用超過限用日期的化妝品。
當事人出示了上述化妝品的供貨商資質證明、購進票據及產品的檢驗報告。
因當事人無法提供銷售使用記錄,貨值金額按超過限期使用日期化妝品套盒內的剩余價值計算為2907元,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李燕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證明當事人合法經營資質及相關責任人主體的證據;
證據二、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并發現超過限期使用日期化妝品的事實;
證據三、2024年10月8日對李燕《詢問筆錄》1份6頁,證明:當事人購進、使用化妝品情況;
證據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眉彭市監強制〔2024〕47號)、《財物清單》(眉彭市監物單〔2024〕47號)、《送達回證》,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證據六: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購進票據、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購進涉案產品查驗了供貨商資質,涉案產品購進渠道合法。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證據提供人和當事人簽名(捺印)確認,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我局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 〕15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和第四十二條:“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購進上述化妝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未收到使用上述化妝品的不良反應報告,以上情形符合《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的;……”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超過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限期使用期限的神經酰胺肌底潤養套組1套(已開封)、青蒿暢活潤舒套組1套(已開封)、谷胱甘肽肌源凈澈套組1套(已開封);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