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眉彭)市監罰〔2024〕172 號
當事人:彭山區澎杉雨衣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1403MA637DYX0Y
類型:個體工商戶
住所(住址):彭山區觀音鎮七一村二組
經營者:張淘軍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51112819XXXXXXXX1X
聯系電話:153XXXX3353
聯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縣彭溪鎮興崇村2組
2024年10月15日, 執法人員對位于彭山區觀音鎮七一村2組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該廠證照齊全正常經營,庫存擋風被包裝袋上標有澎杉雨衣擋風被廠家店,“澎杉”知名商標,制作商彭山區澎杉雨衣廠,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觀音鎮七一村二組,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有效的知名商標證書。
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報局領導批準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調查, 2024年10月22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調查,彭山區澎杉雨衣廠的“澎杉”商標在2016年2月被眉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眉山市知名商標”,于2019年12月過期。 當事人在“眉山市知名商標”已過期的情況下,于2024年9月24日通過網上定制印有“澎杉”知名商標字樣的外包裝袋,作為擋風被的外包裝袋一起發給購買者進行商業宣傳。截止到案發,虛假宣傳不足一個月。
提取了網上定制購進包裝袋截圖復印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產品的原材料進貨單、檢驗報告、商標注冊證和續展注冊證明,不能提供獲取有效“澎杉”知名商標證書,截止到案發持續時間21天,認定構成了虛假宣傳違法事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張淘軍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合法經營資質及相關責任人主體的證據;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 證明其在產品外包裝袋上標注“知名商標”的事實;
證據三:詢問筆錄、“澎杉”商標注冊證、失效“澎杉”知名商標證書,證明當事人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證據四:擋風被產品的進貨單、檢驗報告,證明履行了產品原料的檢驗義務;
證據五:銀行貸款和網貸材料,證明當事人經濟條件差有減輕情節。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眉彭市監罰告[2024]17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澎杉”知名商標過期后繼續宣傳知名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附件《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評分表27的裁量總分為0分。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提供了進貨單據、檢驗報告,違法行為輕微,時間短,社會危害性較小,上述情形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根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裁量總分為0分,裁量可在最低罰款數額的10%以下酌情處罰,建議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并依據《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打分為0分,裁量可在最低罰款數額的10%以下酌情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彭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留存于辦案機構。